海融天負面影響發酵 董事長遭通報後*ST獅頭再曝內幕交易

在因2017年業績預告大幅由盈轉虧遭到上交所通報後,*ST獅頭又曝出內幕交易。

曝出內幕交易

2018年12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網站發佈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稱,對塗靜、謝鋒涉嫌內幕交易*ST獅頭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作出行政處罰。

據處罰決定書披露,2015年12月11日,蘇州海融天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海融天”)與山西潞安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潞安集團”)協商借殼上市,雙方初步同意共同參與重組獅頭股份。參與人員有海融天董事長陳某昌,潞安集團董事長李某平、總經理遊某、總會計師洪某、副總經理吳某增、秘書處處長吳某清。

陳某昌作為內幕知情人,在2015年12月12日至2016年1月23日內幕敏感期內與商業夥伴塗靜通話64次,其中,2016年1月4日海融天向獅頭集團匯繳保證金,當天陳某昌與塗靜、塗靜與謝鋒、謝鋒與王某進行電話聯繫,王某於當天通過手機開立證券賬戶。2016年1月5日至8日,謝鋒控制使用“楊某豔”“王某”賬戶批量、突擊、集中買入*ST獅頭243.74萬股,成交金額2837.32萬元。

青海證監局表示,塗靜與陳某昌有業務往來,塗靜、謝鋒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陳某昌有通訊聯絡,塗靜、謝鋒借用“楊某豔”“王某”賬戶交易“*ST獅頭”,資金劃轉、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的時間高度吻合,且塗靜、謝鋒不能提供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二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塗靜、謝鋒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對塗靜、謝鋒處以48萬元罰款。

海融天負面持續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所提的陳某昌,既是曾掌管海融天的陳海昌。如今,陳海昌與海融天均已從上市公司撤出。

2016年4月,海融天5.05億元受讓*ST獅頭原控股股東獅頭集團2691.27萬股股份,進駐上市公司。不過2017年7月,陳海昌就公告以5.05億原價將海融天100%股權賣給了重慶協信遠創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協信遠創”),實控人變為吳旭。

此後,*ST獅頭曾籌劃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收購協信遠創旗下重慶天驕愛生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權。不過在籌劃三個月後,因陳海昌導致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凍結事件,*ST獅頭宣佈重組失敗。

2018年5月*ST獅頭公告權益變動報告稱,公司原持股15.27%的控股股東海榮天,已將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給上海遠涪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遠涪”),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後,海融天將不再持有*ST獅頭股份。交易完成後,上海遠涪持股比例升至26.70%,成為*ST獅頭控股股東。

雖然海融天和上海遠涪實際控制人均為吳旭,這次股份轉讓無疑是“左手倒右手”,但*ST獅頭解釋稱,2018年3月12日,海融天所持*ST獅頭3511.27萬股股份被司法凍結,該事項是在原海融天實際控制人陳海昌控制期間,因海融天合同糾紛引起。本次股權轉讓是為保證公司控制權的穩定,避免上述股份被凍結事項的再次發生。

在本次內幕交易浮出水面前,*ST獅頭及公司時任董事長曹志東、總裁顧敏、財務總監王翠娟、獨立董事兼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儲衛國以及董秘郝瑛還在2018年11月被上交所通報批評。

當年1月,*ST獅頭披露2017年年度業績預盈公告,預計當年將扭虧為盈,淨利潤為630萬元左右。而在2018年4月14日,公司披露業績預告更正公告稱,預計2017年淨利潤約為-5100萬元,更正原因主要是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浙江龍淨水業有限公司70%股權所計提的商譽減值金額增加所致。此後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 2017年度淨利潤為-5073萬元。因公司2016年、2017年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連續為負值,自2018年4月25日起,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上交所指出,*ST獅頭前期披露2017年預計盈利,但實際業績與業績預告相比發生盈虧方向變化,嚴重影響了投資者的預期,可能對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誤導。此外,公司遲至2018年4月14日才發佈業績預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時。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相關人員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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