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發佈,細則來了請關注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發佈,細則來了請關注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讓廣大納稅人及時享受改革紅利,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以下簡稱《公告》)。

此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發佈,細則來了請關注

《辦法》分總則、享受扣除及辦理時間、報送信息及留存備查資料、信息報送方式和後續管理等五章共30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享受每個專項附加扣除項目計算起止時間。除規定了一般時間外,明確了對接受學歷教育和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且學籍繼續保留的休學期間,以及施教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連續計算。

(二)明確了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途徑和時間。如: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條件開始,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稅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辦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同時,對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如何享受專項附加扣除進行了明確。

(三)《公告》規定,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已經享受過的專項附加扣除的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僱單位重複享受。 

(四)明確了僅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在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五)為確保納稅人合法權益,《公告》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稅款環節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內向該扣繳義務人申請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六)納稅人選擇在扣繳義務人發放工資、薪金所得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向扣繳義務人報送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七)持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每年12月份應當對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確認。

(八)納稅人選擇在彙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九)明確了納稅人報送信息不完整的,應當補充完整;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送變化情況 

(十)明確了享受各項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需要報送的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內容、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 

(十一)明確了納稅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報送方式,如: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電子模板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並根據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不同方式,細化明確了具體的信息報送方式及要求。同時,鼓勵並引導納稅人採用遠程辦稅端報送信息。

(十二)明確了專項附加扣除後續管理相關規定。如:納稅人應當對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按照納稅人提交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相關信息。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報表及相關備查資料,應當自法定彙算清繳期結束後保存五年;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報送的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資料應當自預扣預繳年度的次年起五年內留存備查。稅務機關核查時,納稅人無法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留存備查資料不能支持相關情況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其他佐證;不能提供其他佐證材料,或者佐證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關專項附加扣除。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可提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核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核查。納稅人存在報送虛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重複享受專項附加扣除、超範圍或標準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及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五年內再次發現的,視情形記入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涉及違反稅收徵管法等法律法規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十三)《公告》明確了實施的時間為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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