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有福了!回購新規定即將出爐了,你將享有以下幾個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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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晚間,滬深兩交易所發佈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的徵求意見稿,有關意見或建議需於2018年11月30日前反饋至上海證券交易所。主要有以下變動內容:

第一,護盤式回購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此次細則明確表示“為維護上市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情形的回購要求,將回購目的拓寬為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用於可轉換公司債券股權轉換以及維護上市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等多項情形。同時,進一步明確了“為維護上市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具體適用標準,明確該情形下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保證回購效果。

第二,必須明確回購規模上下限,且回購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回購新規中規定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方案中,必須明確回購數量或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不得誤導投資者;上市公司實施回購的期限由半年延長至一年。

第三,護盤式回購半年後可再賣出

上交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主要是為上市公司平衡好股份回購和日常經營的資金需求,提供更為靈活的市場化手段。

有業內人士表示,這類情形下的回購往往源於市場出現較大幅度波動,無法預計。如果能在短時間內完成資金回購,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股票連續非理性下跌,但也有可能存在巨大的資金壓力。此時若是能通過二級市場賣出回購股份,對上市公司的資金壓力有所緩解,有利於公司董事會做出快速反應和決策,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

此外,《回購細則》也明確表示,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進行的股份回購,在持有半年並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可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自有資金、金融機構借款、發行優先股或可轉債募集的資金以及閒置的其他募集資金等,都可以根據需要用於回購股份。

當然,對二級市場出售回購的股份做了相應地規定,首先回購完成6個月後才可減持

,防止出現“短炒”行為,其次必須提前15個交易日進行減持預披露,尊重股東知情權,確保他們可以提前賣出股份,然後是敏感信息窗口期不得進行減持,限制上市公司利用信息優勢不當減持,最後嚴格限定每日的減持數量,以及申報價格,避免拉低市場正常交易價格,保證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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