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這些降低社保方式哪個最可行?

自2019年1月1日起,將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很多企業非常擔心,認為現在改由稅務機關征繳社保費,無論是執法方式、手段還是執法力度都將趨嚴從緊,企業的社保負擔將大幅增加(這個問題本次不討論),一些你得到或想不到的招數,作者根據靠譜程度,對其進行了排列,★★★★★為最高,★為最低。

01

承包、業務外包、勞務等方式

雙方簽訂相應協議將門店、車間等承包、外包,如此勞動者與單位之間非勞動關係而是合作關係,自然無需繳納社保,不過在這種情形下,經營者應取得獨立的營業執照,如此,則認定非勞動關係的可能性大增。

但在實踐中,如企業對勞動者的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管理,恐會認定勞動關係。

靠譜指數★★★★★

02

互聯網平臺的方式

此模式下,實質上也屬於合作或勞務,單位確實無需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典型的如網約車、外賣送餐等,就屬於這種情形。

實際上,這種合作方式是被鼓勵且有明確的依據。《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2016年11月30日)六、關於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對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優化勞動力、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配置,激發創新創業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新技術新產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應當堅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用人單位生存發展並重的原則,嚴格依法區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防止認定勞動關係泛化。”

不過在實踐中,如果平臺對勞動者有嚴格的用工管理,那麼也可能會認為存在勞動關係。廣東高院的最新態度是,原則上以約定為準:“二、網絡平臺經營者與相關從業人員之間的用工關係性質,原則上按約定處理。如雙方屬於自負盈虧的承包關係或已訂立經營合同、投資合同等,建立了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分配機制的,不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實際履行與約定不一致或雙方未約定的,以實際履行情況認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

靠譜指數★★★★★

03

工資拆分支付或以報銷支付一部分的方式

部分工資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部分通過現金的方式支付,或者以工作費用報銷的方式支付部分勞動報酬,既避稅也減少五險一金。

雖簡單且效果直接,但不具合法性。並且這種頻繁且高額的支付方式,會被大數據所監測,越來越難了,除非發現金。

靠譜指數★★★★★(不過,這個並不合法!)

04

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下,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1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除工傷保險外,用人單位無需要為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下,省社保的效果不言而喻,但要保證平均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24小時,且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15天,難度很大。即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非全日制,但如果實際上不符合非全日制的用工標準時,也會認定為全日制。

靠譜指數★★★★

05

異地繳納社保的方式

各地的社保繳納標準不一, 比如上海市(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20%,個人繳費比例8%;而深圳市(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13%,個人繳費比例8%,因此在深圳繳納就比上海的成本要低很多。所以在社保繳費比例較低的地方設立單位併為員工繳納社保,能節省一定的費用,此對於一些工作地點並不固定的員工而言,此情形具有合法性。但對於大多數的企業用工而言,並不合法。尤其是這種社保的繳納方式,會給社保待遇的實現帶來巨大的障礙,比如醫療保險的結算、養老保險的轉移等,並不具有可行性。

靠譜指數★★★☆

06

工資待遇福利化等方式

以非工資的形式發放福利。關於工資,是比較廣泛的內容,並非只包括我們常見的基本工資、獎金、加班費等,還包括了其他的補貼、津貼,具體在《國家統計局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

只是按規定,所謂的福利,多僅為補助性質,價值不可能太高。

靠譜指數★★★

07

借用員工的方式

因為社保比例問題,也可以在深圳和上海均成立公司,上海借用深圳的員工,合法性似乎能解決(《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7.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係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學期間,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但無論如何,異地社保,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見前面第五點的說明。

靠譜指數★★★

08

勞務派遣的方式

省社保兩種手段:

(一)勞務派遣的方式時,由用人單位支付較低工資,且按該工資標準繳納五險一金。加班費及獎金等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支付,此也存在一個問題,單位頻頻高額支付時,大數據會監測到。

(二)由用人單位在異地繳納社保。不過這種方式並不合法,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也即需要在實際用工所在地繳納社保,且異地社保,會產生系列的問題,見前面第五點的說明。

另外,勞務派遣工的使用,要符合三性的規定,且不得超過員工比例的10%。

靠譜指數★★☆

09

雙重用工的方式

成立兩個法人,由兩個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其中工資較低的單位為其繳納五險。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這裡隱含了社會保險關係只能是唯一。當然,也有觀點認為,雙重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只參保一份,則社保權益與真實的收入不符,會遭受損失。不過無論如何,只要是其中之一繳納了社會保險,就屬合法。不過關於工傷,是可以雙重繳納的。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這種做法看起來好像不錯,但實際上如果一個單位用的都是兼職人員,很難解釋。

靠譜指數★★

10

放棄社保的方式

由雙方簽訂協議由員工單方聲明,明確無需為員工繳納社保。

這種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並不能免除繳納社保的義務。《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不過有了這樣的約定或聲明,仍然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此處不展開說明。

靠譜指數★★

11

經濟補償金的方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2、經濟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將部分工資待遇以經濟補償金的方式支付,既省稅,也省五險一金。不過這種情形下需解除勞動關係,且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有相應的標準,如太高也可能會被監測,且頻頻解除勞動合同,也很難讓人相信。

靠譜指數★☆

12

以未簽訂勞動合同或未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責任等方式

似乎不錯,且也不必解除勞動關係。不過年年以此,人人如此,誰也不信。

靠譜指數★☆

13

部分款項年終獎等方式

下一年才發放上一年的年終獎,這樣上一年的工資總額會較低,但到了下一年,卻難以避免。

靠譜指數★☆

14

一個單位用工,另一個單位勞務的方式

成立兩個法人,由其中一個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併為其繳納五險一金,另一單位則是以勞務的方式支付勞務費。

實際上也問題不少,一是勞務收入繳稅不低,其次如果一個單位的大部分工作由勞務人員完成,說不過去,並且即便是簽訂勞務協議,還是要進行實質性的審查,符合勞動關係要件的,還會認定屬於勞動關係。

靠譜指數★

15

其他明顯行不通的方式

(一)臨時工,所以不繳納

臨時工也是勞動關係,只要不是非全日制,便應繳納。

(二)試用期所以不繳納

建立勞動關係即需繳納社保,與試用期無關。

(三)一部分為工資,另一部分為勞務費

同一人與單位之間不可能是勞動關係同時又存在勞務關係。

(四)困難補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1998年9月25日國稅發〔1998〕155號)的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因此,困難補助有支付的特定條件,是臨時性支付,不可能全單位的人都有困難且需支付,所以這個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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