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延長試用期,一定違法嗎?

雖然現在基本每家企業都有幾個月不等的試用期,但依然有很多人不知道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一致,試用期也是不一樣的。今天小編就來和大家說說試用期的那些事兒~

公司延長試用期,一定違法嗎?

試用期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公司延長試用期,一定違法嗎?

需要注意的是: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適當的延長或縮短,但總期限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最高上限內。

試用期限制

1、不得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

  • 短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
  • 已完成一定工作進展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

2、不得單獨設定: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員工只能約定一次

試用期工資

可以雙方約定,但不得低於

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約定工資的80%

案例分析

小李與一公司簽訂期限兩年的勞動合同,任銷售一職,試用期兩個月,試用期間的工資按約定工資的80%發放。

按雙方約定的試用期績效指標,小李每月銷售目標是8萬元,如未完成,則認定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小李在試用期第一個月完成5萬元,第二個月完成7萬元。該公司經過評估,雖然小李沒有完成銷售任務,但很有潛力,因此公司與小李協商,決定將試用期延長一個月。

但第三個月,小李卻只完成了4萬元。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與小李解除勞動合同。小李不服,遂提起勞動仲裁。

小李與公司協商延長一個月的試用期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仲裁庭認為:公司與小李並非約定了兩次試用期,而是雙方合意之下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所以公司與小李約定試用期的上限只能為兩個月。

雙方雖協商將試用期延長一個月,但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所以小李在公司的第三個月屬於正常的勞動合同期間,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與小李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

公司要延長員工試用期時,應注意的事項

1、試用期期限不能單方面延長,用人單位單方面的決定、通知或通過規章制度等形式決定延長試用期的應當無效。只有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延長的試用期才合法。

2、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與試用期的時間上限是相對應的,這屬於法律上強制性、效力性的規定。一旦超過該試用期的上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延長的試用期,也會認定為無效。

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延長試用期,並不屬於“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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