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包干的种种争议,他作出了回答


对大包干的种种争议,他作出了回答


1982年,包产到户、大包干等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已在全国农村2/3地区得到推广,但关于包产到户的争论仍时起时伏,反对之声一时还有所上升。

时任光明日报顾问的杨西光同志用广大农民的实践,从理论上来回答社会上对大包干的种种非议。


对大包干的种种争议,他作出了回答


杨西光


西光同志“逼”我报道包干到户

文 / 方恭温

十二大的帷幕刚刚落下,西光同志即于9月中旬出发去安徽。陶铠、金涛、余诗琨、胡羊同志随同参加调查。我于10月11日到滁县,当晚西光同志即与我们一起研究包干到户的性质问题。

研究过程中,西光同志认为,包干到户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至少可以说不是个体经济。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土地、水利设施、大型农机具等主要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二是通过承包合同,生产纳入国家计划;三是有社会分工和劳动交换,如技术承包、制种、治虫等;四是有集体提留(公积金、公益金),通过合同制实行按劳分配。另外,还研究了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等问题。

关于包干到户的性质问题,当时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论。

一种争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包干到户的争论。另一种争论是发生在支持包干到户的同志中间,对包干到户的性质有着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包干到户是集体经济性质;一种意见认为包干到户是个体经济性质。

我当时对于把包干到户说成是集体经济也心存疑问,农民一家一户分散经营、自种自收,认定这是集体经济,感到理论上难以说得通。我把我的疑点向西光同志提出来,他不同意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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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大包干前,滁州的茅草屋

到滁县的第二天,即10月12日,我开始随同西光同志等参加调查。在我来之前,他们已经调查了滁县地区北部的三个县:凤阳、嘉山、定远。我参加了滁县、全椒、来安、天长南部四县的调查。我们每天早出晚归,一天跑一个县,一般先由县里的同志介绍全面的情况,然后到一个或两个公社,听了公社介绍后,再到生产队、农户调查。

我们每到一个公社,都到几户农民家里去座谈。调查的内容很广泛,除了主要了解大包干情况外,还了解科学种田(推广杂交稻、技术服务等)、农田建设、家庭副业、扶贫、学校教育、农村文化生活等。10月16日下午,滁县地委第一书记吴炎武同志与我们座谈,介绍了全地区的情况。调查工作至此结束。

调查中我有两点非常突出的感受。一是滁县地区大包干的领导工作做得很好。滁县地区是大包干的发源地,领导积极支持大包干,但并不强迫农民执行,而是让农民看到大包干的优越性后自愿实行。该地区在1979年1月只有5个生产队实行大包干,占全部生产队总数的0.02%;到1979年底,实行大包干的生产队推广到占生产队总数的9.6%;1980年秋后(11月5日统计)已占到76.4%;到1982年春,除个别生产队外已全部实行大包干。

另一个感受是,实行大包干以来,农业生产增长很快,农民的收入增长也很快,农民普遍很满意。滁县地区农民人均分配收入(实行大包干后为承包田收入)1979年为82元,家庭副业人均收入49元。1980年人均分配收入128元,比上年增长56.1%;家庭副业人均收入55元,增长12.2%。1981年人均分配收入207元,比上年增长61.7%,比1979年增长152.4%;家庭副业人均收入73元,比上年增长32.7%,比1979年增长49%。两年之内,全地区农民人均收入有那么大幅度的增长,是相当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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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大包干之前,孩子在地里挖野菜

这次调查,使我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我们亲眼看到的事实,生动地证明了大包干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我更加坚信,用联产承包责任制代替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是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规律的客观选择,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但是,我们在调查中所得到的第一手材料是否足以说明大包干是集体经济,我心中仍感到有些茫然。

要论证大包干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理论上有几个难题要解决。

一是实行大包干之后,耕畜、一般的农机具已属于农民个人所有,主要的是土地仍为集体所有。在土地公有的条件下,不一定都是集体经济,如俄国十月革命后实行土地国有,但农村中仍是小农经济;我国土地改革后,城市郊区的土地实行国有,那里的农民也是个体农民。为什么在大包干条件下,土地归集体所有就能说明是集体经济?

二是过去的集体经济,不仅是集体劳动,而且是集体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现在是农民以户为单位分散劳动,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核算、自收自支,怎么还是集体经济?

三是农民以户为单位从事劳动,占有自己劳动的产品,怎么算是按劳分配?

这几个问题现有的理论文章中没有做出令人满意的论述,我也一直在思索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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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大包干之前,农家团圆饭的主食多为红薯

当调查结束,西光同志向我们布置了任务。有的同志负责写通讯,我和陶铠二人负责写文章,西光同志出的题目就是论述包干到户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由于陶铠同志要随西光同志回北京,我则要去合肥参加中国农经学会的学术讨论会,写文章的任务只能由我独自完成了。

要写好这篇文章,必须对上面提到的几个问题想得比较透彻。如果自己都弄不明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要写出有说服力的文章,是不可能的。我就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结合在滁县地区调查中所了解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思考,逐步有了比较清晰的思路。

关于所有制问题,实行大包干后,虽然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归农民个人所有,但是集体仍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条件,集体通过土地所有权,对农民的生产(计划的安排)、流通(统购任务的分派、化肥等农用资料的供应)、分配(集体提留)等再生产的各个环节直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不能说已变成个体经济。

关于分散经营问题,从滁县地区的调查说明,集体经济没有解体。

集体实行统一生产计划、统一安排统购派购任务、统一提取积累,通过签订承包合同与每个社员联结起来;集体在制种(杂交稻)、植保、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统一为社员提供有偿服务;集体统一举办水利事业、文化教育事业等公共事业。所以,大包干是集体统一经营和社员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经济体系。

关于按劳分配问题,过去农村中实行的是评工记分,形式上是按劳分配,实际上是平均主义大锅饭。为了克服平均主义,就先后实行过定额记分、包工包产,一直发展到包干到户。包干到户是从定额记分、包工包产等发展而来的,是按劳分配的转化形式。

我经过思考,认为这些看法是比较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的。(这是指当时的农村实际情况和我当时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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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大包干后丰收的农民

思路搞清楚了,文章就好写了。我决定单刀直入,直接针对在大包干问题上的理论难点来做文章。在合肥开会期间,我挤出两天时间,7000余字一气呵成。文章刊登在1982年11月28日《光明日报》的《经济学》专刊上,题目为《包干到户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对安徽省滁县地区调查的体会》

大约文章刊登后的第二天,杜导正总编辑的秘书刘须钦同志打电话叫我去,他告诉我,吴象同志来电话,电话内容大致是:万里副总理委托他告诉《光明日报》,这篇文章写得很好,万里同志作了批示。吴象同志传达了批示的内容。万里同志还批示让《中国农民报》全文转载,并委托吴象找文章的作者谈谈(以后吴象同志并未找我谈)。由于我当时未带笔记本,万里同志的批示我未记录下来。

12月2日《中国农民报》在一版头条位置转载了此文,并加了编者按。我当时一看,编者按中主要的话都是万里同志指示的原文。现将《中国农民报》的编者按全文抄录如下:

“关于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问题,全国各地报刊已经发表了不少文章,而方恭温同志的调查体会,是其中较好的一篇。他不仅用充分的事实说明,这种责任制形式对解放生产力具有无比的优越性,而且对它为什么属于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性质,从理论上做了精辟的阐述。现在,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已经成为全国农业生产责任制中的主要形式,但还有些人对它的性质认识不清。我们建议一切做农村工作的同志,都认真读一读这篇文章,从中得到启发,使自己的思想更符合实际,从而积极主动地站在群众前头,进一步发展已经开创的农业新局面。”


《中国农民报》转载此文后,在全国农村工作干部中产生了较大影响。以后又听到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的同志说,他数次听到万里同志提到并表扬这篇文章。

这篇文章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要归功于西光同志。是西光同志领导和组织了这次滁县地区的调查,是他下决心要写这样一篇文章并亲自定下题目。我是被“逼”着上马的。没有西光同志的这一“逼”,这篇文章我是写不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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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1月28日,《光明日报》刊登《包干到户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一文

包干到户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

(节选)

我们在调查中,当地的干部或社员,都认为包干分配是按劳分配。他们说:过去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不符合按劳分配;现在“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是自己的”,真正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但是,有一种意见认为,包干分配不是按劳分配,农民独立从事经营,直接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与个体经济的情况差不多。对这个问题究竟应该怎么看呢?

“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是自己的”,说明这种分配方式遵循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前两句话表明,社员的产品在扣除掉补偿生产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之外,还必须由社会扣除一部分积累基金(另有一部分积累由社员自己进行)、管理费用、集体福利基金等,然后才能进行个人分配。这与任何一种按劳分配形式都是一致的。

有争议的、也是最关键的是最后一句话。把这一句话孤立起来看,确实一下子不容易认清它的性质。但是,包干到户是由包产到户发展来的,包产到户又由不联产的包工制发展来的,如果我们从我国农业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的分配形式的发展过程中来研究包干分配,就可以看到它与以往分配形式的联系与区别,可以比较容易弄清它的性质。下面我们回顾一下合作化以来的几种主要分配形式:

评工记分。这是过去长时期普遍采用的方法。有死分死记、死分活评、一天一评等。这种方法试图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社员为集体提供的劳动量,然后根据每个人为集体提供的劳动量来进行分配。按劳分配的关系在这里从直观上就可以看得出来。但是,这种方法实行的结果是吃大锅饭、平均主义。

定额记分。有定额记分、小包工、包工到组或到劳(不联产)等。这种方法是用完成不同项目的作业量来计算社员为集体提供的劳动量,并据此进行分配。这种测算劳动量的方法是间接的方法,但按劳分配的关系还是清楚的。由于这种方法十分繁琐、复杂,难以坚持和推广。

包工包产。有包产到组、到劳、到户。一般都实行奖惩制,超产或全奖、或分成,减产或全罚、或罚一部分。这种方法是以产品的数量来标志社员为集体提供的劳动量,并据此进行分配。由于农业生产要经过一个生长周期之后才知道产量,产量的高低除了受付出的劳动量的影响外,还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因而,这种计算劳动量的方法更加迂回曲折,只能近似地计算。但是,这里按劳分配的关系也还是清楚的。

包干到户。这种形式是由包产到户、全奖全罚演变而来的。在包产到户、全奖全罚的情况下,农民按包产任务将收获的农产品交给生产队,生产队在作了各种扣除后,根据包产任务折合成工分,再进行分配。在实际生活中,社员并不是把包产数全部交给生产队,再从生产队领回分配给自己的部分,而是通过生产队的账面往来找补,最后只将应该净交给生产队的部分交给生产队。但是,生产队的核算、往来找补的手续还是减不掉的。这种分配方法再进一步简化,就是包干到户。即在确定包产指标时,就确定提留的比例和提留的任务,社员在上交提留部分以后,不再需要复杂的计算,余下的都归己。

从上述发展过程看,评工记分的形式似乎最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它却不适合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村的情况。这说明,处理社会经济关系,不能仅仅从抽象的原则出发,而应该将马克思主义的原则运用到具体实践中去,找出符合实际的形式。经过群众的长期实践,农业中终于找到了符合我国大部分地区情况和群众要求的包干分配方式。但是从现象上看,按劳分配的性质却逐渐被掩盖起来了。其实,分配形式的这些变化,并未改变按劳分配的性质。

分配关系中,形式与性质不一致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按照劳动力的价值出卖劳动力,他得到的货币收入是劳动力的价格。但是,劳动力价格转化为工资以后,特别是在计件工资的情况下,工人得到的工资似乎是全部劳动的报酬,掩盖了工资的实质和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相反,在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大部分集体所有制工厂中,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制度,采用的形式却与资本主义的工资制度几乎一样,但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在包干到户情况下,分配形式与分配性质不一致,就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包干到户这种责任制形式,不仅符合我国目前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也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它具有很大的适应性,既能适应当前的手工操作为主的农业,也能适应今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本文原载于《光明日报》1982.11.28 方恭温 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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