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铁笼沉湖杀人案” 二审维持主凶死刑原判

新华网浙江频道11月17日电(记者方列)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备受社会关注的“2012.6.10铁笼沉湖杀人案”终于有了新进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方权死刑,并根据法律程序于近期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同案被告人张崇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6月10日,因为巨额债务纠纷,内蒙古籍的生意人张老板在杭州凤起路温德姆酒店被人接走,随后遭到非法拘禁,数月间辗转永嘉、青田山区,最后被发急的债主和手下抛进滩坑水库,惨遭杀害。警方调查表示,案件的主谋就是胡方权。

据了解,该案自2014年6月18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以来,已历时一年之久,期间多名被告曾出现当庭翻供等情形。

为了掌握确凿证据,杭州下城警方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动用多种国内外先进高科技手段,于百米深水处成功打捞被害人遗体锁定终极证据,成为国内公安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典型案例。

2015年3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审理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主犯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其余6名从犯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2015年9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该案,作出二审终审裁定。该裁定认定原判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适当,驳回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被告人胡方权的死刑判决近日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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