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合同起糾紛 法官調解促履行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任某某系同學關係,原告從事貨物運輸,被告經營煤炭銷售。今年8月初,楊某某與任某某口頭約定由楊某某為任某某運輸塊煤,單價為1250.00元每噸,煤質為無煙煤。8月13日,楊某某從山西神木運來33.5噸塊煤交付給任某某,任某某向楊某某書寫了欠條。事後,任某某以煤是有煙煤為由拒付欠款,楊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任某某支付煤款與運費。

口頭合同起糾紛 法官調解促履行

案件辦理過程中,被告任某某提出反訴要求原告楊某某將煤運走,並支付場地費和看管費。楊某某認為雙方未約定煤的性質有煙還是無煙,合同也履行完畢,被告就得付款;任某某認為約定的是無煙煤,煤不符合質量,無法零售,必須退貨,由於是口頭約定,雙方各持己見,又無其他證據佐證,雙方關係陷入僵局。

法官查明爭議焦點後,為了緩和矛盾,促使案件公平解決,遂於庭審後再次組織調解。法官反覆勸解疏導,指出雙方存在誤解與過錯,宣傳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知識,闡述證據對案件的重要性,引導雙方權衡利益,以同學情深的故事感化,併為雙方提供了一個較為公正合理的解決方案。最終,原被告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按照有煙煤價每噸下調60元,以840.00元每噸計付貨款。

10月17日下午,被告按調解方案向原告支付了貨款28000.00元並撤回反訴,本案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溫馨提示大家:最好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解和糾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