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能否以“對衝賬目”的方式支付轉讓價款?

司法觀點

互負債務的股權轉讓雙方可以通過“對沖賬目”的方式來支付轉讓價款,以達到抵消債務的目的,但是應明確約定抵消的項目與範圍。如果對沖的賬目不僅涉及到股權轉讓雙方,還可能有損第三方利益,則應認定雙方無權以對沖賬目的方式支付轉讓價款。

股權轉讓能否以“對沖賬目”的方式支付轉讓價款?

知識點

1、什麼是“對沖賬目”?

2、能否以“對沖賬目”的方式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3、能否以“債轉股”方式完成股權轉讓?

4、約定和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注意事項

5、避免受讓瑕疵股權……詳情見下文

經典案例

A公司成立於2009年,至2013年1月,A公司的註冊資本為2850萬元。其中,B公司出資1200萬元,範某出資800萬元,此外還有5名股東。

2013年4月19日,B公司召開股東會並形成決議: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受讓範某所持有的A公司800萬股權,受讓股權的資金800萬元與各方往來通過對開收據的形式進行對沖賬務處理。

2013年4月22日,B公司與範某訂立《範某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範某將其持有的A公司28.07%股權作價800萬元轉讓給B公司,範某向B公司出具800萬元的收款收據作為付清股權轉讓款的憑據。此協議對於付款方式和期限均未予約定。後雙方未實際履行該轉讓協議。

2013年11月,B公司將範某訴至法院,要求範某繼續履行《範某股權轉讓協議》,並協助辦理股權變更手續。該案2980號生效判決判令範某協助B公司將範某名下的28.07%股權變更登記至B公司名下。後該案經法院強制執行,股權已變更登記至B公司名下。

2016年5月,範某將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800萬元股權轉讓價款。庭審中B公司辯稱,雙方約定的是以賬目對沖方式進行轉讓價款支付,而非現金方式直接支付。且範某並未實際履行對於該800萬元股權的出資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

第2980號判決經二審維持,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本院應予確認。第2980號判決中法院認為,範某和B公司之間的《範某股權轉讓協議》有效,不存在可撤銷和解除的情況,雙方應據此履行。範某應協助B公司向工商局申請辦理A公司的股權變更手續;

範某和B公司之間的《範某股權轉讓協議》明確股權轉讓價為800萬元,對於股權轉讓和支付價款雙方並未明確先後履行順序,故B公司應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同時向範某履行付款義務。第2980號判決判令範某繼續履行《範某股權轉讓協議》,並協助B公司將其名下的A公司28.07%股權變更登記至B公司名下。2016年5月24日,經法院強制執行,將範某名下的A公司28.07%股權變更登記至B公司名下。B公司關於範某未實際履行係爭800萬元股權的出資義務的說法缺乏事實依據,即使屬實,在雙方未特別約定的情況下B公司仍負有向範某支付800萬元股權轉讓款的義務。

故,法院判決B公司向範某支付800萬元股權轉讓款。

B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人B公司提出雙方約定以對沖賬目的方式進行股權款的支付,對此本院認為:

其一,該支付方式並未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

其二,2013年4月19日的《股東會決議》雖然是B公司的股東會會議所形成,但範某也參加該會議並作了簽名,該《股東會決議》對範某應有約束力;但是,決議中雖然約定有關800萬元股權轉讓款與各方往來通過對開收據的形式進行對沖,但並未明確哪些款項進行對沖,屬於約定不明

其三,按照B公司提出的需要對沖的款項,均系發生在A公司與B公司之間,以及A公司與案外人之間。而B公司與範某之間的股權轉讓款是A公司的股東之間發生的給付關係,如以A公司的對外債權進行對沖來完成股權轉讓款的給付,可能會損害A公司的利益,故該給付方式並不恰當

綜上,B公司提出的給付方式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B公司應以直接支付的方式完成股權轉讓款的給付。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合法性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什麼是“對沖賬目”?

“對沖賬目”也即債務抵消,是互負債務的雙方相互抵消債務,使其在對等額內消滅。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對沖不同於會計核算中的“沖銷”概念。沖銷是對錯誤的會計記錄進行衝抵;而對沖賬目是兩個不同主體進行的債務互相抵消,從而達到使債務消滅的目的

本案中,A公司、B公司、範某及案外人公司之間存在多宗借貸交易,構成了複雜的債權債務關係。為消滅其中部分債務,各方協商同意由B公司受讓範某所持有的A公司股權,同時由範某向B公司出具800萬元收款收據,以達到B公司無償受讓範某所持股權、多方債務相互抵消的目的。實質上,B公司受讓股權、享有價值800萬元的股權利益,就是在800萬元範圍內抵消了範某的債務

2、能否以“對沖賬目”的方式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並未明文規定股權轉讓價款必須以某種特定方式進行支付。因此,合同雙方完全可以協商確定價款的金額、支付時間與支付方式。但是認定對沖賬目行為的合法性還應判斷是否存在其他無效事由。民法總則規定的民事行為的無效事由有很多,但是在此處,

無效事由主要是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如果對沖賬目完全是在互負債務的雙方之間操作,債權債務關係、對沖賬目之後的法律結果以及股權轉讓過程均不涉及第三方利益,或無損於第三方利益,則這種操作行為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可能損害第三方利益,則這種操作行為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本案中,實施對沖賬目的主體是B公司和範某,但是涉及的債權債務關係卻不僅限於B公司和範某,而是涉及到其他多個第三方主體。具體來說,B公司是以A公司的債權進行對沖來完成轉讓款的支付,此舉使B公司受益,但會損害A公司的利益

此外,B公司和範某未詳細約定對沖的項目和具體操作,屬於約定不明,也影響了法院對此的認定。

3、能否以“債轉股”方式完成股權轉讓?

“債轉股”是指借貸雙方約定將債權轉變為股權,由債務人將所持股權變更登記至債權人名下。債轉股實際上也包含了股權轉讓的過程,只是該股權轉讓是無償行為。可見,

債轉股和對沖賬目具有相同之處——股權受讓方都無需向出讓方實際支付股權轉讓價款,股權轉讓完成後都會導致全部債務或部分債務的消滅

但兩者的不同點在於:債務互抵是雙方互負債務,在股權價值範圍內進行抵消,本質是債務抵消;而債轉股是某一方單方負有債務,通過股權轉讓方式來履行債務,本質是一種代物清償。

“債轉股”與“對沖賬目”一樣,本身是沒有太大問題的,只要不存在其他無效事由,雙方可以通過債轉股的方式來完成股權轉讓。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貸雙方約定將債權轉變為股權的,債權人有權選擇債轉股這種受償方式,也有權依據借款合同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本息。債務人無權強行要求將借款之債轉為股權。我們此前發佈的《協議約定"債轉股",債權人能否反悔,要錢不要股?》(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債轉股”的問題,可供參考。

公司治理建議

1、約定和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注意事項

股權轉讓中,價款的支付與工商變更登記是最核心的兩個環節,也是雙方各自的主要義務。為避免日後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雙方應在約定股權轉讓價款時明確轉讓價款的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這是基本條款,缺一不可。

建議受讓方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因為股權轉讓一般金額較大,且存在無法辦理變更登記的風險。受讓方可以約定於合同簽訂後先支付一部分價款,辦理變更登記後再支付剩餘價款。

受讓方在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時應注意保留支付憑證。股權轉讓價款儘量避免現金支付,建議受讓方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價款匯至出讓方指定賬戶。出讓方的指定賬戶應在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受讓方轉賬時應備註用途為股權轉讓價款。

如果受讓方需委託第三方代為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則最好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代付信息,或將代付事項在付款前書面通知出讓方。同時,

受讓方要向代付第三方出具授權委託書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讓方欲讓公司代為支付轉讓價款,則應格外注意規範代付行為,否則在公司已對外欠付高額債務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認定公司是以代付之名行惡意轉移財產之實,代付行為也有可能被公司債權人申請撤銷。我們此前發佈的《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公司代為支付轉讓價款,是否合法?》(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公司代股東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行為風險,可供參考。

2、避免受讓瑕疵股權

瑕疵股權是指股權出讓方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受讓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先了解擬受讓股權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如存在,建議受讓方終止簽署轉讓協議。因為受讓人如果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股權的瑕疵情形,公司有權請求出讓方履行出資義務,並要求受讓方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債權人也有權要求受讓方對出讓方的瑕疵出資或抽逃出資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連帶責任。

建議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要求出讓方作出聲明與承諾,保證擬轉讓股權的權利、出資無瑕疵,亦不存在其他潛在的權屬、侵權、合同糾紛。同時應約定出讓方相應的違約或賠償責任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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