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國家明確了醫療事故責任承擔方式以及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醫療事故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責任有哪些

首先是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主要以經濟賠償責任為主,輔之以行為責任如賠禮道歉,並且允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或在衛生行政部門主持下進行調解。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

其次是刑事責任。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了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責任主體是醫務人員。

再次是行政責任。根據有關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逐級上報直至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發生導致患者死亡等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事故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依據醫療事故的概念,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以下五個要件:

(一)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國家對有權開展醫療活動的醫療機構和有權從事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規定了嚴格的許可制度。醫療事故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取得執業許可或執業資格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和組織,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只能是非法行醫的主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屬於醫療事故,而是一般的過失人身傷害。

(二)行為的違法性

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而發生的事故。法律、法規、規章一般是由不同的立法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診療護理的規範、常規既包括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全國性行業協會基於保護公民健康權利的原則,在總結以往科學技術成果的基礎上,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出具有技術性、規範性、可操作性,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必須遵守,認真執行的各種標準、規程和規範,又包括醫療機構指定的本機構醫務人員在進行醫療、護理、檢驗、診斷以及醫用物品供應等各項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及步驟。

醫療事故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三)主觀上存在過失

醫療事故的主觀方面要求必須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心理不是故意傷害患者,即行為人在行為時,並不是追求或希望損害結果的發生。過失又可以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1.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行為。

2.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行為。

(四)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

所謂“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造成了衛生部制定實施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所規定的患者人身損害的情形。

(五)過失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過失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是判定醫療事故成立的重要條件,並且要求兩者之間應當是直接的因果關係。所謂“直接的因果關係”是指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沒有這種必然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就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