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建議增設“妨害駕駛安全罪”,您怎麼看?

近日,最高法院一大法官表示,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給社會帶來重要啟示,按照現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乘客此類行為定罪量刑難以做到罪刑相適應。建議考慮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將“採用威脅、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的人身權;強行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等行為”納入其中,量刑可參考危險駕駛罪。此外,可規定在橋樑隧道、高速公路、人員密集區等實施上述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有上述兩種行為且構成其他罪名的,依照處罰較重的定罪。對擅離職守的司機,其行為可納入危險駕駛罪。

大法官建議增設“妨害駕駛安全罪”,您怎麼看?

專業解讀一下,這位大法官的意思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罰侵害公交司機的被告人,或畸重,或畸輕,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因為該罪起點是3年徒刑,沒有3年以下的量刑幅度,所以司法實踐中,海南一個腳踢公交司機是判處實刑3年,重慶的一個挑釁司機的是判處3年緩刑。故大法官建議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量刑參考危險駕駛罪,即判處拘役1-6個月,並處罰金。

竊以為,大法官的建議,有一定道理,即量刑有個幅度,便於罪刑相適應,但是其建議的量刑幅度太低,有輕縱之嫌,不如現有的法律。因為,在侵害公交車司機,是一個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譬如在高速公路上的搶方向盤,不僅影響全車人安全,也影響車外其他車輛的安全。在鬧市區搶方向盤,也嚴重危害其他車輛與行人的生命安全,隨時可能出現傷亡事故。所以定以重罪,不為過。對於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輕微傷害,譬如因為司機處置正確,未出現事故的,可以不作為犯罪,予以治安處罰。

大法官建議增設“妨害駕駛安全罪”,您怎麼看?

再說一下,那個尋釁滋事的口袋罪。這個尋釁滋事罪適用及其廣泛,但仔細看看,主要是在民與官發生糾紛時,處罰民的領域,譬如上訪、對執法機關發言不當等。而在公交車上隨意毆打司機、搶方向盤等,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難道不是尋釁滋事嗎?尋釁滋事罪的量刑一般徒刑5年以下,幅度足以處罰肇事者矣。不過,考慮到這個口袋罪,過於兜底,影響罪刑法定,故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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