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款 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工傷賠償款 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摘要】一起離婚案件,原告是張女士,被告是劉先生。對於離婚,兩人已經沒有爭議。雙方之所以通過法院起訴離婚,案件爭議的焦點是,張女士因工傷賠償的10萬元錢,劉先生要求分得5萬元。工傷賠償款 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案情簡介】

張女士與劉先生2015年經人介紹認識,經過半年交往,兩人在老家結婚。婚後,雙方沒有生育子女。2017年10月,長達的一年多的共同生活,兩人方才意識到在如何消費以及是否生育子女這兩方面觀點相左, 有時談到這些相關內容,拌嘴爭吵都是家常便飯。

劉先生家裡三代單傳,父母均是農村人,比較傳統,希望小夫妻能早點生下孩子,二老可以含飴弄孫。另一方面,劉先生是遠近聞名的孝子,不忍心傷了父母的心,無奈只有提出離婚。在雙方協議離婚時,劉先生認為,張女士因工傷賠償的10萬元錢,自己可以分得5萬元。張女士提出,如果劉先生把2016年自己工傷住院時父親給過的6萬元,只要丈夫償還了這筆錢,她就同意離婚。兩人各不相讓,最終訴諸法院解決。


【以案說法】

成都家事律師陳元果解析: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本案中,張女士因工傷獲得的賠償款10萬元,依法應當被認定為個人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張女士因工傷住院,其父母給了她6萬元錢,如果在張女士與劉先生沒有明確的借貸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張女士父母自願支付張女士6萬元,依照法律規定這6萬元視為是張女士父母對張女士的贈與行為,因此,張女士與劉先生無需償還這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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