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約定房屋歸一方,離婚時房子歸誰?

婚內財產約定房屋歸一方,離婚時房子歸誰?

近段時間,有關藝人夫婦婚姻的八卦新聞,成為了廣大網友茶餘飯後的一大談資,由此衍生的夫妻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話題也備受關注。不可否認,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的維權意識也越來越高。如今越來越多人在結婚前或婚後都會簽訂一些婚前協議,明確一些婚前或婚後財產的處理歸屬。那麼,究竟簽署這樣的文件有無法律效力?

【法律案例】

三年前,鄭先生和洪女士登記結婚。可是結婚的幾年裡,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摩擦不斷,彼此身心俱疲。最終,由於無法長期忍受這樣的生活,洪女士於是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與鄭先生離婚。

一提到離婚,雙方的爭議隨之而來。據介紹,雙方在婚後期間購買了一小區的房屋,並登記為鄭先生與洪小姐共同共有。在買房的時候,洪小姐與鄭先生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書》,約定不論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或離婚,房子都歸洪小姐所有,銀行貸款也由洪小姐來還。這個協議簽了之後,夫妻倆並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眼看著要離婚,鄭先生也開始擔憂起房產分割的事宜。 鄭先生向律師表示,《夫妻財產約定書》是自己當時不得已簽署的。而且,這一婚內協議是他就夫妻共有房產對洪小姐的贈與,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在房屋產權轉移登記之前他有權撤銷贈與。鄭先生要求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按一定比例給付洪小姐折價款。就此,鄭先生和洪小姐各執己見。

後來,法院經審理指出,由於鄭先生和洪小姐在婚後發生矛盾,不能溝通與諒解,夫妻感情確實已破裂,所以雙方離婚不存在問題。另一方面,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書》具有法律效力,洪小姐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剩餘貸款由其償還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該房屋歸洪小姐所有。

【律師說法】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在鄭先生與洪小姐的案例中,在房產辦理過戶手續之前,贈與方可撤銷贈與,受贈方無法依據雙方簽訂的協議獲得房屋的所有權。但是在本案中,該房屋屬於夫妻財產約定,而不是夫妻房產贈與,正是因為如此,鄭先生不享有撤銷贈與權。

【延伸閱讀】

婚後兌現婚前承諾?需法律文書落實

除了婚內協議,如今不少人在結婚前都會有一些婚前協議和承諾。譬如,市民吳女士近期就向記者表示,其男友(現在已是丈夫)在婚前承諾,婚後房子(男方婚前購買)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產權各佔50%,並且將吳女士名字加入房產證。雙方將此承諾作為婚前約定並找律師事務所公證。然而領證結婚後,男方遲遲以各種理由不兌現承諾。這讓吳女士擔憂如果雙方日後感情一旦出現破裂,房屋的歸屬很可能會出現糾紛。

對此,有律師表示,在婚姻存續期間,由於房產證上一直未加入女方名字,女方對此沒有任何份額的產權,當然也就沒有權力阻止男方出賣自己的房產。即使女方將“婚前協議約定”提交給房管部門,也是無效行為。這是因為“婚前協議約定”也只是約定,並不是生效的法律文書,沒有法律效力,國土部門是不認可的。即使此“婚前協議約定”經過律師事務所見證,也只是證明最初的約定確實是男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但不能保證男方不能改變初衷。

對於這種情況,律師建議,如果雙方並不想離婚,女方可要求男方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履行婚前約定;如果雙方將來走到離異的一步,可以在財產分割時,要求男方承擔違約責任。總的來說,雖然婚前約定有雙方意志的體現,並不能很好地維護女方的權益,因此最好的辦法依舊是通過加入女方名字的方式來落實。(本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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