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時未出生的孩子 拆遷時能享受拆遷補償嗎

建房時未出生的孩子 拆遷時能享受拆遷補償嗎

【典型案例】

王鑫(男)、李思賢(女)於上世紀80年代結婚,1983年至1987年兩人生育一子二女,分別為兒子王軍軍(1983年出生),大女兒王玲玲(1985年出生),二女兒王盈盈(1986年出生)。王軍軍2015年結婚,次年生育一子王萌,2017年3月18日與王鑫、李思賢分戶。王玲玲、王盈盈日前也已成家,並且與丈夫在他處另居。

王鑫、李思賢結婚後,1983年3月兩人在成都市龍泉驛區大面鎮出資修建了一樓一底共計248平的房屋,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的土地使用者為王鑫,至1984年8月建造完成併入住。

隨著成都城市化進程的推進,成都市龍泉驛區大面鎮拆遷在即。面對巨大的拆遷利益,已經出嫁的王玲玲開始在打父親王鑫名下房屋的主意。之後,王玲玲找到父母,要求對該房屋進行分配,因為其認為父親名下的住宅系以父親為戶主的家庭戶下所有家庭成員所共有,當時家庭有五口人,兩姐妹每人可以分得五分之一的面積。王鑫告知王玲玲,當時建房時兩姐妹還沒有出生,房屋建造時的家庭成員只有三人即王鑫、李思賢以及兒子王萌,兩個女兒無權分割該房屋。王萌已於2018年3月去世,現該房屋為王鑫、李思賢居住的唯一房屋,若分割該房屋,王鑫與李思賢將無處居住。訟爭房屋在林某丙與原告林某乙出生前便由父母王鑫、李思賢建造完成,應屬於父母二人的財產。林某丙不提出分割房屋的請求,也不同意林某乙等三原告分割該房屋。王萌和王盈盈認為兩姐妹出生前便由父母王鑫、李思賢建造完成,應屬於父母二人的財產,王玲玲不能分割房屋。后王玲玲起訴至法院,目前該案已審理終結。

【法院判決】

本案系分家析產糾紛,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項下的房屋系由被告王鑫、李思賢夫妻二人在兩個女兒出生之前出資建造,兩個女兒對房屋的建造即家庭財產的形成沒有貢獻,不能享有家庭財產所有權。王玲玲不是房屋的共有人,無權請求分割,最終法院沒有支持王玲玲分割房屋的要求。


【律師說法】

成都家事律師陳元果:

我國《物權法》第95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家庭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種重要情形。一般來說,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具有以下幾方面特徵:一是共有人只限於對家庭財產的形成做出過貢獻的家庭成員;二是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三是以維持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為目的;四是以家庭共同生活關係的存在為前提。本案中,王玲玲未成年時與父母生活一起生活,因出嫁搬出房屋,對該房屋沒有任何貢獻,因此,不符合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故法院沒有支持王玲玲分割房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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