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也能調節利潤,再說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虧損

虧損也能調節利潤,再說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虧損

在《報表利潤為正,但所得稅費用卻為負,這怎麼回事?》一文裡我們主要介紹了所得稅費用的計算過程,可能大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虧損還是一知半解,那我們再花點時間介紹下。

01 什麼是可抵扣虧損

我們先看看教科書上是怎麼說的:

可抵扣虧損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准予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的虧損。根據新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所以對於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的未彌補虧損,雖不是因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但本質上與其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相同,均能夠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所以在企業預計未來5年內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能利用該可抵扣虧損時,這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果5年內不能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已計的可抵扣虧損,則要相應衝回。

上面的教科書內容太繞,估計大家都是一臉懵,我們舉個例子詳細說明下。

案例一:甲公司於2016年發生經營虧損,經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該虧損可用於抵減以後5個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該公司預計其未來5年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利用該經營虧損。假定2017年及以後的年度會計利潤均為1000萬元,沒有其他調整事項。(以下單位為萬元)

(1)2016年虧損發生時:

會計利潤為:-4000

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

應納所得稅為:0

遞延所得稅資產為:4000×25%=1000 (假設所得稅稅率為25%)

遞延所得稅費用=(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0-(1000-0)=-1000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0+(-1000) =-1000

淨利潤=-4000-(-1000)=-3000

(2)因為2017年開始盈利了1000萬,所以上年4000萬的虧損在2017年可彌補1000萬,此時:

會計利潤為:1000

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1000=0

應納所得稅為:0

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1000

可抵扣虧損餘額=3000(虧損4000+盈利1000)

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餘額=3000*25%=750萬

遞延所得稅費用為:0-(750-1000)=250

所得稅費用為:0+250=250

淨利潤為:1000-250=750

注意:計算遞延所得稅費用是以可抵扣虧損為基礎。在已經彌補了1000萬的虧損之上,如果管理層未來預計可抵扣虧損不夠完全彌補3000萬,只能彌補到2000萬,

則: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餘額=2000*25%=500

遞延所得稅費用為:0-(500-1000)=500

所得稅費用為:0+500=500

淨利潤為:1000-500=500

即為:

虧損也能調節利潤,再說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虧損

(3)2018年至2021年每年都盈利1000萬,其處理與2017年的處理是相同的。2020年年底時4000萬的虧損已彌補完,至2020年遞延所得稅資產餘額為0。那麼至虧損後的第五年,也就是2021年的淨利潤為1000×(1-25%)=750萬。

2017年到2021年的累積淨利潤:750×4+1000×(1-25%)=3750。

2016年到2021年的累積淨利潤:-3000+750×4+1000×(1-25%)=750。

(4)如果2017年實現會計利潤不是1000萬,而是5000萬,則:

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4000=1000

應納所得稅為:1000×25%=250

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為:1000

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0*25%=0

遞延所得稅費用為:0-(0-1000)=1000

所得稅費用為:250+1000=1250

淨利潤為:5000-1250=3750

 

以上過程,就是遞延所得稅-可抵扣虧損的變化過程。

又有童鞋會問了,案例一是隻有可抵扣虧損,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的情形,那如果有其他調整事項又該怎麼處理呢?

因為可抵扣虧損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准予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的虧損。是按稅法的口徑,是按稅法規定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部分作為基數來計算,即此時的當期應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按稅法規定進行當期納稅調增-納稅調減-當期可彌補虧損。

所以需要先做納稅調整,再以此為基數計算可抵扣虧損。

上面這段話可能還是較難理解,我們再舉個例子。

案例二:若乙公司期末壞賬準備是100萬,當期利潤總額-300萬。假設不存在除壞賬準備以外的其他暫時性差異,也不存在永久性差異。且未來期間企業可以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來彌補虧損。因為壞賬準備不允許稅前扣除,所以要進行納稅調增。

(1)納稅調整,計算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虧損。

會計利潤為:-300

應納稅所得額為:-300+100=-200 (壞賬準備不允許稅前扣除,所以納稅調增)

應納所得稅為:0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虧損:200*25%=50

(2)計算與壞賬準備對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資產減值損失:100*25%=25

兩者合計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75萬。

這裡要注意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順序:應在預計未來可獲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限度內,首先確認可抵扣虧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再確認與壞帳準備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而不是相反。只對虧損計遞延所得稅資產,或只對壞賬準備計遞延所得稅資產,都是不恰當的。

02 可抵扣虧損適用的條件化

上篇我們講到,可抵扣虧損直接影響當期淨利潤,其操縱空間較大。即使今年虧損,如果預計5年內能彌補回這些虧損,就可以先計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虧損。從而影響遞延所得稅費用,來通過調節遞延所得稅費用調節利潤。

所以對於因可抵扣虧損而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實際操作中一般會比較謹慎。如果企業最近期間發生虧損,僅在有足夠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供利用的情況下,或取得其他確鑿的證據(如公司未來盈利的預測報告等),表明其於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才能夠確認可抵扣虧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果5年內不能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已計的可抵扣虧損,則要把已計的進行衝回處理。

虧損也能調節利潤,再說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虧損

(注:內容來源於宋城演藝2017年年報P136)

上圖所示是宋城演藝2017年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報表附註。

不少人問到,表(2)以抵消後淨額列示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表(3)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表(4)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虧損將於以下年度到期,這(2)(3)(4)之間有什麼關係嗎?

上篇文章裡我們有說過,對於可抵扣虧損,如果今年虧損1000萬,預計5年內只能彌補800萬。這800萬就會予以確認,在(2)裡面體現,影響到報表。預計彌補不了的200萬,在(3)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裡體現,不會影響報表。(4)是(3)的進一步披露解釋,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虧損將在哪一年到期。(3)(4)只是披露項,按披露規定進行披露。

當然,極端情況下,原來預計5年內只能賺回800萬來彌補虧損的,一不小心打雞血賺了1000萬,那這之前沒確認的200萬也是要調整回來的。只是,當時預計只能盈利800萬,將這800萬確認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虧損,理論上需謹慎且有確鑿證據,但是實際操作中有較大的操作空間。

所以表(2)以抵消後淨額列示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與表(3)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表(4)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虧損將於以下年度到期之間,並無直接的勾稽關係,(3)(4)只是按規定需要披露出來的內容,(4)是(3)的進一步披露解釋。

這是一個比較難理解的財務科目,看完之後很多老鐵仍是會雲裡霧裡,不要緊,慢慢的多看幾遍,如有疑問可以一起交流。


注:

1、文中闡述的觀點及案例,僅用於研究探討,不作買賣推薦股票的依據。

2、撰寫此文,既是愛好,也是自己的知識梳理。歡迎各位專業人士前來糾錯斧正,也歡迎各位讀者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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