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问答(三)

「微普法」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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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问答(三)

序言:为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确保农民工,特别是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市妇联邀请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时下劳动就业方面比较突出的几类问题进行了解答。希望这些内容的刊登能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切实有效的维权帮助。

1、职工与单位出现劳动纠纷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

劳动争议案件应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先行裁决,即劳动仲裁前置,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职工所在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情况的,其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应当如何列明案件当事人?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3、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效的书面劳动合同,但一直在单位提供劳动,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微普法」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问答(三)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仍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是否视为对原劳动合同条件的变更?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仍然可享受受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

5、因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导致的纠纷,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职工应当提高留取或收集加班加点合法证据的法律意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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