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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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補繳保險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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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發生日起計算;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若企業的侵權行為是持續的,職工可隨時尋求勞動監察保護,且不受追溯時效限制。你可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舉報維護自身權益。
社保補繳是指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社保中斷繳費,中間幾個月沒繳費,而現在由於招調或落戶其他原因,需補之前沒交到的部分,獲得完整的社保時間段,以確保招調落戶等工作正常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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