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開除或者發生工傷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的確認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尤為重要,特別在發生工傷或勞動糾紛的情況。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哪些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呢?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都是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開除或者發生工傷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杭州工傷

現實中仍然有許多用人單位在錄用勞動者後,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勞動者也無法取得《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所列的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勞動者在遇到這樣情況該怎麼辦呢?我們建議:首先,自己在入職後,用人單位錄用自己時所填寫的《入職登記表》工作服領用簽收的單據工作上口頭或書面的分配安排參加會議或培訓的簽到表載有自己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譬如用人單位下發的含有自己名字的各種通知、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處分通知文件、借款單、報銷憑證等書面資料複印件或所拍的照片,其次,自己本人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工作上等事宜的錄音拍攝自己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再次,自己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

簽訂的業務洽談譬如合同、郵件、代收郵件物品等等,譬如代表公司簽收快遞、包裹,代表單位收貨、簽訂合同等系的材料。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開除或者發生工傷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書面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勞動法等法律雖然對勞動合同簽訂有明確規定,但事實上,至今仍有不少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試圖通過此舉來逃避的相關法律義務,也有部分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由公司統一保管,勞動者手上沒有,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雖然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本人缺沒有合同書文本的情況下,在由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責任時,不乏有全盤否定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維權設置了難以逾越的障礙,特別是建築行業以及外包業務領域的用人單位,勞動者雖然在某某單位場地裡上班,究竟與哪家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連勞動者自己都搞不清,待發生意外譬如工傷時,再來收集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為時已晚,因此我們再次給予一個補救性的建議,此時不論用人單位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和如何承諾,受傷時立即報警及向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報告,以便給後續維權留下法定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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