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執行不能

执行难≠执行不能

执行难≠执行不能

當前社會上普遍存在這樣一個誤解,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那就意味著法院能夠把執行案件全部徹底解決。在此,大家忽略了一類叫做“執行不能”的案件。

那麼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的區別到底在哪裡呢?

執行難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是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拒不向法院報告財產,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法院執行以及法院內部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因素導致案件不能執行到位。基本解決執行難就是要解決這類案件。通過法院信息化建設、制度機制的完善,執行人員素質的提高,以及法院與其他黨委政府部門的配合確實是能夠解決的。

而“執行不能”是指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在法院窮盡各種財產調查和措施之後仍不能執行到位。這類案件不是法院努力就能夠解決的,是阻礙執行攻堅的一大難題。

針對“執行不能”案件,最高法院建立了“執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機制,即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這種退出並非永久性的退出,符合條件是可以恢復執行的。對於“執行不能”終本案件,法院可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每半年會集中發起網絡查詢,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號、車輛等財產進行核查,發現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立即恢復處理。

案件“執行不能”,既有市場交易本身的風險,也有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因素。因此,筆者在此呼籲被執行人講求誠信,積極履行債務,也希望申請執行人能夠理解客觀現實,理性認知“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理性看待執行工作。但即使“蜀道難難於上青天,執行難難於攀蜀道”,法院全體幹警也定會以戰必勝、攻必取的決勝信心,以背水一戰、務求全勝的精神狀態,克服鬆懈厭戰情緒,知難而進,迎難而上,全力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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