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貪財心切,一房賣兩主,官事輸了,被判賠錢超10萬元

<strong>大同法制網核心提示:

<strong>一見房價高漲,房主蔣女士就蠢蠢欲動了,全然不管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又轉手將房子以更高價格賣了,結果被先前買主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房主貪財心切,一房賣兩主,官事輸了,被判賠錢超10萬元

29歲的王軍是一名自由職業者,為了能在南京市中心買套婚房,他關注了很久卻一直下不了手,不為別的,只為房價漲得過高過快。2009年7月底,正是金融危機過後房價一日三漲的時候,婚期將到的王軍不敢再等了。隨後他看中了廣州路5號一套建築面積為29.55平米的單身公寓房,與房主蔣女士見面後,幾經討價還價,王軍最終以50.5萬元的價格將房子拿下。因交易房屋當時處於出租狀態,雙方約定首付款46.5萬元在同年11月27日(即租賃期滿日)前支付,並在該日前辦理過戶手續。8月1日,雙方正式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王軍按約支付了2萬元定金。接下來,王軍忙著籌錢只等對方按時交房了。

也許是因為當時房價實在漲得太快的原因,經不住誘惑的蔣女士於同年11月12日又將房子賣給了一個叫吳凱的人,並隨即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這一次蔣女士把房子賣到了60萬元,比當初與王軍合同上約定的房價高出了9.5萬元。就在蔣女士還沉浸在多賣近10萬元的興奮之中時,她與王軍約定的交房時間到了,王軍找上門後,麻煩說來就來。王軍很生氣、很憤怒,但也很無奈,因為房屋交易一旦完成過戶登記,再把它改在自己名下幾乎是不可能的了。但王軍表示不會就此罷休。

為了如期完婚,王軍隨後又硬著頭皮買了一套與蔣女士房屋面積差不多的公寓房,但據稱房款卻為之多付了20萬。事後王軍又去找蔣女士討說法,在協商賠償損失不能達成一致的無奈下,他一紙訴狀將蔣女士告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要求蔣女士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賠償實際損失7.5萬元(扣除多返還的兩萬元定金),並承擔本案訴訟費。案件審理中,原、被告對雙方簽定的合同性質產生爭議,王軍認定的是房屋買賣合同,而蔣女士則堅持認為是定金合同。蔣女士還辯稱多次催王軍支付首付款,但王軍拒不履行,應視為其自動放棄權利。

5月11日,鼓樓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王軍和蔣女士簽訂的合同,對涉案房屋的地點、面積、總價、付款方式及房屋交付等內容均作出了明確約定,符合房屋買賣合同的構成要件。雖然雙方在合同中沒有寫明首付款的具體支付時間,但雙方合同內容載明,王軍付款後雙方應於2009年11月27日前共同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據此可以確定王軍付款的期限應在此時間前。但蔣女士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將涉案房屋出賣給案外人,並轉移了房屋的所有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王軍要求蔣女士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隨著房價上漲,由於蔣女士的違約行為,導致王軍此後購房實際支出了更多的資金。蔣女士與案外人約定的總房價高出原被告約定的總房價9.5萬元,原告主張9.5萬元為其損失,法院予以採納。鑑於本案適用定金罰則,蔣女士雙倍返還定金,故王軍主張蔣女士賠償實際損失7.5萬元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蔣女士雙倍返還王軍購房定金4萬元,並一次性賠償王軍損失7.5萬元。案件訴訟費1300元,亦由蔣女士承擔。(文中皆為化名,勿對號入座)

<strong>——<strong>慎籤合同,簽了就別折騰——

依法簽訂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但在如今的房屋買賣上,由於房價上漲過快,不僅出現了賣房人故意違約追求更高賣價的行為,也出現了買房人心理急躁買房後反悔的情況。在簽訂合同時一要明確合同性質,二要明確付款時間,能及時辦理過戶的要儘早辦理。對於賣房人來說,與其弄巧成拙被人告上法院即敗訴,還不如不去動歪腦筋,否則折騰老半天既賠鈔票還損害名聲,實在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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