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证券一员工违规炒股被罚60万 证监会开新年“1号”罚单

中航证券一员工违规炒股被罚60万 证监会开新年“1号”罚单

证监会对中航证券员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黄思农报道: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认为,赵敏作为中航证券从业者,控制、使用“赵某毅”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赵敏处以60万元罚款。

中国江西网财经记者在证监会官网发现,其官方网站公布了2019年“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也是2019年证监会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处罚书显示,一名叫赵敏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员工,在中航证券上海营业部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的任职期间,使用“赵某毅”的账户违规买卖股票,而赵某毅是赵敏的父亲。

而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赵敏控制或使用“赵某毅”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是被《证券法》明令禁止的。处罚书显示,他被处以60万元罚款。

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内人士不得炒股

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然而,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赵敏于2009年3月23日至2017年6月10日,先后任职中航证券上海营业部营销总监岗、中航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市场部渠道总监岗、中航证券资管业务部资管业务岗,为证券从业人员。但是证券法明文规定在证券公司任职并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身份的赵敏,是不能参与股票交易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0日,赵敏控制使用“赵某毅”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赵某毅”东方证券账户和民族证券账户累计转入资金合计548万元,并由其控制使用上述“赵某毅”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亏损。

不过,在赵敏提出的申辩中,称“赵某毅”证券账户资金是由赵某毅卖房所得,卖房款共计395万元,且并发由赵敏控制并使用。但证监会认为,从资金关系方面可认定“赵某毅”账户由赵敏实际操作。

中航证券去年撤销4家江西境内分公司

中国江西网财经记者注意到,江西证监局的官网信息显示,2018年1月,江西证监局核准中航证券在江苏省南京市、福建省福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四川省成都市、湖南省长沙市、上海市设立6家分公司。

2018年10月江西证监局核准中航证券在河南省郑州市、河南省濮阳市、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威海市、湖南省永州市、安徽省淮南市、江苏省苏州市、广东省深圳市设立8家证券营业部。

而在2018年6月,江西证监局核准中航证券撤销宜春分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抚州东乡恒安东路营业部、上饶婺源天佑路营业部等4家分支机构。

中国江西网财经记者梳理发现,中航证券在江西境内撤销了4家分支机构,另在其他省市设立6家分公司和8家证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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