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看檢察機關如何加強訴前把關,保障公民權利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張某以名下的某公司可提供無需工作、收入證明即可幫助辦理貸款和信用消費卡的業務為誘餌,以需交納“包裝費”和“會員費”為由,騙取十幾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5餘萬元。因涉嫌詐騙罪,張某被執行逮捕。

以案释法丨看检察机关如何加强诉前把关,保障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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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的檢察官在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監督的過程中,通過審查案件材料,發現該案當前證據雖然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張某實際並無辦理相關業務資質和能力以及收取被害人款項的客觀事實,但其本人曾在訊問筆錄中提出系被他人所騙、無主觀詐騙故意的辯解,該辯解確有合理之處,且有補充偵查空間,建議辦案部門退回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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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調取到犯罪嫌疑人張某的完整微信聊天記錄,佐證了張某關於其本人被他人所騙、無主觀詐騙故意的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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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當前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張某可能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為保障張某的人身自由權利,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立即依職權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由於前期的提前介入和預評估做了大量準備工作,張某詐騙羈押必要性審查一案,檢察院快速審查、快速辦理,於2日內作出立案決定、發出《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並被公安機關採納。

隨後,張某被取保候審。後該案因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撤回該案並繼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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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該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該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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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檢察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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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必要性審查是對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的執行的法律監督,同時也是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的保障,同時體現了法律的剛性和司法的溫度,可以說是“法律監督之矛,人權保障之盾”。

檢察機關通過嚴格訴前把關,確保案件質量,積極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充分發揮監督職能,重視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案件和解等可能影響羈押必要性的因素,通過部門間的通力合作、互相監督,及時引導偵查、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阻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起訴階段,切實發揮了審前過濾的作用,有效防止錯捕錯訴、“帶病”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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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堅持寬嚴相濟,重視權利保障。檢察官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每一次職權的行使都直接影響到包括自由、財產等在內的公民基本權利和利益,將“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理念貫穿於辦案的每一環節,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權。在辦案過程中,重視對疑難、複雜案件的把控,提前介入、及時做好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一旦發現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未實施犯罪行為,立刻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快速審結,切實保障涉案人員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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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核:黃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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