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因賭博形成的賭債就不用償還了?

誰說因賭博形成的賭債就不用償還了?

導讀

李某長期沉迷賭博,並在賭場上結識王某。2016年4月30日,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款金額為19萬元的借條一張,雙方約定每日利息1000元。因李某未能及時還款,致王某將其告上法庭。

原告王某主張,被告李某分三次向其借取現金,至2016年4月30日,雙方進行結算,由被告王某收回之前借款的借條,並向其重新出具一張19萬元借條。被告李某主張,其於2016年4月初向原告王某借現金5萬元用於賭博,雙方約定日息1000元。2016年4月30日,雙方進行結算,借款本息共計為9萬元,因其無力還款,原告王某表示可另出借10萬元給其翻本,其遂出具了19萬元的借條一張。次日,其至原告王某處領取借款未果。其雖然出具了19萬元的借條,但實際收到的借款僅為5萬元,且其在賭桌上向王某借款時,站在桌旁的王某明知借款用於賭博仍然出借,此為因賭博形成的債務,系賭債,不受法律保護,其拒絕還款。

誰說因賭博形成的賭債就不用償還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款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原告王某除需提供借條以證明雙方存在借款合意外,還需就款項的交付情況向法院舉證證明。原告王某主張借款分三次交付,但其對三次借款的金額、時間及利息的陳述差幅較大,互相矛盾,故不能認定原告王某已實際交付借款。被告李某自認收到5萬元借款,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中,李某提供的照片能夠證明其本人參與賭博賭資較大,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的違法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原告王某明知被告李某借款用於賭博仍然提供借款,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應當認定無效。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本案5萬元借款本金屬於被告李某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其應當予以返還。同時,原告王某因出借款項而造成的損失,依據對雙方過錯程度的判定,確定被告李某以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為宜,不應再以日息1000元確定年利率24%的計息標準。

最終,泗陽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李某返還原告王某借款5萬元,並以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後雙方均未上訴,本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誰說因賭博形成的賭債就不用償還了?

法官說法

很多人認為,所有與賭博相關的債務均屬於賭債,債務人無需承擔還款責任,這實際上是對民事行為無效與合同無效兩個概念的混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那麼對於因賭博輸錢而向贏家出具的借條,或在互借互賭過程中向其他參賭人員出具的借條,應當認定為無法律約束力的賭債,欠款方無需支付債務。對於雖明知借款用於賭博但實際交付了借款的,或明知借款用於償還賭債仍然出借款項的,應當參照合同無效處理,如果一昧按照不予返還處理,則勢必造成出借方權益受損、賭博方無故受益的權利義務失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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