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產品設計原理

人壽保險產品設計原理

設計原理

如果要人壽保險,那我們最好先從產品設計的角度出發,來領略一下壽險產品到底是怎麼設計出來的,到底要考慮那些因素。

首先我們要知道,保險是一紙合同,一份契約,主要功用就是將人生當中的“生、老、病、死、殘”等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從功能上來看就是要在發生上述事情的時候,保險公司可以提供一筆經濟保障。

壽險產品是銷售在前,成本在後,是對未來不確定的事情做出承諾,所以保險產品要對未來的的成本進行預測,根據發生率、費用率、投資回報率等假設,測算出一個產品的產品費率來。可以說,我們現在銷售的產品費率基本上都是假設出來的,當然這個不是胡亂編的,而是根據大數據分析,用比較科學的方法進行計算出來的,有一幫人叫做精算師,他們天天玩兒的就是這麼變態的東西(個人感覺)。

人壽保險產品設計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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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產品設計的時候還要考慮的四個方面的因素,即保險標的的風險及缺口、保險監管規定、風險可控、平衡利益。

保險標的的風險及缺口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身體”和“壽命”為保險標的的,包括“死亡風險”和“健康風險”,具體內容另找時間再說;

保險監管

保險監管是保險產品設計的關注重點,而且現在保險監管越來越嚴厲。產品分類中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嚴格遵循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的分類標準開發產品。保險責任方面也有明確要求:

•疾病保險不得包含生存責任,且身故保額不得高於疾病保額;

•醫療保險不得包含非疾病身故責任、不得包含生存責任;

•健康險作為附加險銷售的,保險期間不得短於主險,但附加險含保證續保除外。

——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8號)

•兩全保險產品、年金保險產品,首次生存保險金給付應在保單生效滿5年之後,且每年給付或部分領取比例不得超過已交保險費的20%。

•保險公司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產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

—— “《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

的通知》(保監人身險〔2017〕134號”)

尤其是2017年發佈的《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行業內稱之為134號文,將壽險公司的產品可以說是做了顛覆性的調整,導致2017年各家公司在產品調整之際在市場上瘋狂了一把。

監管機構對產品的定價也做了明確的規定,例如對於設計產品的時候會對預定利率有要求,對於現金價值有最低要求,對於預定發生率有最低要求,對於預定費用率有上限要求。所以可以看到監管機構不可能讓保險公司進入到一個劇烈的價格戰之中。

人壽保險產品設計原理

風險可控

風險可控

保險公司是風險管理機構,所以在承保的風險中必須都是可保風險,所謂可保風險就是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具有損失性、要有大量同質風險存在、還要有現實的可測性。風險什麼時候發生不確定,發生後的損失是什麼的樣的不確定,並且風險是大量存在的,要有大的數據支撐。例如風險大量存在舉個例子來說,沒有一家保險公司推出被隕石砸中兒賠償的保險,因為這種風險太小眾了。

而在定價的時候也要充分的遵循充足性、適當性和合理性。其實就是說定價的時候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要滿足日常的運營,也不能公司掏錢賺吆喝。

還有就是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還有一些不確定的風險,這些也是必要考慮的,我們在前面說過預定利率的事情,預定利率會參考當時銀行的利率,而在1999年的那個時期,銀行的利率給的非常高,保險公司也隨之定了很高的預定利率,但是銀行是短期的,可以隨時調整的,但是保險公司一旦做出了產品,那有可能就是幾十年的事情,所以在那個時候出來的產品後來都出現了比較高的利差損(也就是保險公司在這個產品上賠了錢了)。

人壽保險產品設計原理

產品設計也是一場博弈

平衡利益

壽險產品設計出來是要通過業務員的銷售到達客戶的手裡面才會是實現其價值,所以在設計之初就要考慮到各方面的利益,例如股東考慮的是利潤的問題,公司考慮的是持續經營的問題,客戶考慮的是保險保障和費率的問題,銷售人員考慮的是收入的問題。而最終通過什麼來體現一款產品設計的如何呢?最終就要看市場銷售額,也就是產品經營成果,那一方面的利益不能平衡,這款產品會很快下架。

當然壽險產品設計的時候還有很多要考慮的,我們會在後期慢慢道來,寫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告訴各位,保險真的不是那麼簡單的一個東西,保險也不是騙人的,保險也不是誰都能玩兒的了的,保險他是通過科學合理的計算得來的,是為了實現共贏而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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