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VS保險代理人

保險經紀人VS保險代理人

在保險行業混跡多年,而本人有比較熱心於給別人提供一些有用的諮詢,所以就成了好多朋友眼中的保險通。其實也一般,就是比別人稍微懂得多一點兒。這幾年保險經紀公司遍地開花,由於整體比較新穎,運作模式比較靈活,很快的就在市場上做的風生水起,而且將主體保險公司攪動的翻天覆地(因為中介包括經紀公司的隊伍獲取渠道一般都是主體公司的),甚至出現了一個區域的大總監帶領全體人員跳槽的現象。

當然,迅速崛起的保險中介機構也給整體市場帶來了極大的震動,讓好多客戶知道,原來保險可以這樣買。也有好多朋友在問我,到底該和保險代理人(業務員)買保險還是和保險經紀人買保險?只能說各有利弊吧,但是本人比較傾向於向保險經紀人買,因為畢竟保險經紀人手裡面有大量的產品可供選擇,用更少的成本獲取更大的保障這不就是風險管理的終極目標嗎?

今天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看它們之間的區別:

保險經紀人VS保險代理人

同是保險人 身份各不同

關於身份界定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佣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機構。

通過上面兩條,我們可以看到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他們的授權對象不同,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是由保險公司授權,銷售保險公司的產品而保險經紀人是由客戶授權,向保險公司採購保險產品。保險代理人的收入是由保險公司發的佣金,保險經紀人是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現在還不是很成熟,在我國一線城市的頂尖經紀人可以做到)。那麼我們就可以看到,他們的立場是不同的,利益出發點也是不一樣的。雖然都是在服務客戶,但是保險經紀人的服務深度和廣度更深更廣一些。保險代理人的立場就會稍有侷限性(一般來說,保險代理人很少能向客戶說,XX公司的XXX產品或者是服務就是比我們公司好),基於此原因,保險代理人的動作就會有些變形。

保險經紀人VS保險代理人

保險超市VS獨家代理

經紀人可以為客戶提供更豐富的產品選擇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三條保險經紀人向投保人提出保險建議的,應當根據客戶的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在客觀分析市場上同類保險產品的基礎上,推薦符合其利益的保險產品。

這是保險經紀人非常大的一個優勢,我以前的文章中說過保險公司關於產品的內容,今天再稍微說一下。各家保險公司的產品雖然都是由中國保監會監管下推出的,但是還是有差異,在價格上,保險責任上,側重點上都有一些不一樣。所以我們就會發現,有一些公司的產品他確實具有一定的優勢,比方說X公司(不能打上哪家公司的名字,那樣的話就有廣告的嫌疑了)的重疾險無論是從保險責任和價格上都非常有優勢。

如果遇上同業對比,一般的保險代理人就會說他們是一家小公司,他們的服務不好,他們的理賠不好,他們的等等問題,很少有人能夠正式的將兩個產品的優劣勢客觀公正的做個對比(當然這樣做也是違規的,現在查的比較嚴格)。

但是保險經紀人就不一樣了,他賣誰家的產品主要是看誰家的產品能夠給客戶帶來更多的利益和更全面的保障,或者是在同樣責任下是否能夠為客戶節省更多的成本。因為一般經紀公司會在市場上和好多主體的保險公司籤合同,可以拿到好多的銷售權限,有時候保險經紀人更像是一個保險超市,而保險代理人就像是獨家代理商。

保險經紀人VS保險代理人

法律不同 責任不同

經紀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更大,倒逼更專業的銷售過程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保險經紀公司應當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

個人覺得,之所以現在的保險監管如此嚴格,尤其是在銀行代理渠道(存單變保單)銷售誤導方面更是重災區,在售後服務方面,如果出現問題,保險公司作為授權方,會承擔極大的責任,或者是好多事情都事由保險公司買單了。

而保險經紀人作為一個獨立運作的個人,所有的法律責任將由保險經紀人獨立承擔的,因為客戶在購買保險的時候已經和經紀人簽訂了委託書,這個東西是有法律效力的,不是隨便籤的。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市場的一些先行的經紀人他們的專業深度和廣度是很多代理人很難企及的,尤其是在法律法規方面,經紀人做的更專業一些。

以上內容僅為個人觀點,請慎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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