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管轄的罪名:濫用職權罪如何認定?

監察委管轄的罪名:濫用職權罪如何認定?

一、濫用職權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特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1、客體特徵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特徵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行為主要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擅權妄為。即行為人不正當地行使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對有關事項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決定或處理。二是超越職權。即行為人超越其職務權限,處理了無權處理的事項。比如即便有關人員違法、犯罪由其處理,本應由其作出甲種處理,但其卻作出了乙種處理。三是出於私情私利而 不履行職責。

3、主體特徵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之外的人員都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這些人員濫用職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定罪處罰,而不能按本罪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鎮財政所所長是否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覆》規定:對於屬於行政執法事業單位的鎮財政所中的在編幹部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上述人員亦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特徵

主觀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其故意的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公共安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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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濫用職權罪的司法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397條的規定,濫用職權行為是否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是劃分濫用職權罪與濫用職權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如果濫用職權行為僅僅造成了一般損失,不能以犯罪論處,只能按一般違法行為對行為人進行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如果損失重大,則以濫用職權罪處罰。

2、本罪與翫忽職守罪的界限

兩罪在犯罪構成方面不僅主體相同,客體相同,而且客觀方面也基本相同,都存在不履行職責的行為。濫用職權罪與翫忽職守罪不同之處就在於主觀方面,濫用職權罪主觀方面是故意,而翫忽職守罪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3、一罪與數罪的問題

濫用職權罪的行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逞能耍威風,有的是收受賄賂與人謀私利,有的是徇私情。收受賄賂而濫用職權的,如果受賄與濫用職權都構成犯罪的,則按照數罪併罰。如果收受賄賂構成犯罪,而濫用職權不構成犯罪,則按照受賄罪一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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