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征点”,只有“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涉众甚广,关于“3500”是高了低了,更是引起热议,草民、专家纷纷贡献智慧。至于3500元到底姓甚名谁,媒体多张冠李戴,叫错了名姓。

“3500”或即将到来的“5000”或者更高些的数目,税法(人所得税法)叫减除费用(我们税收工作中,通称“费用扣除额”)。它是从个人工资薪金中减去的,这部分是不缴税的,而且,不管纳税人工资薪金高低,这部分都是必须减去的。减除费用是为保证公民基本生活必需而设定。因为个人所得税不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所以它只考虑收入者个人的生活必需费用,而没有考虑家庭的必需费用,其实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一个人或两个人供养全家的情况,所以,以家庭为个税的纳税申报单位应该成为个税改革的方向。

而媒体所谬称的“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起征点的就不征税。

举例:

“减除费用”,假定确定工资薪金减除费用为5000元/月,如甲的工资4800元/月,减去费用5000元后为负数,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不缴税;如乙的工资是50000元/月,则在减除费用5000元、依法扣除社保等项目后申报缴税。

而“起征点”与“减除费用”不同。比如,江苏省规定,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为20000元/月(含),某人销售货物收入为20000元以下,不缴税;但如果业务收入为20001元的话,则必须

全额缴税,不作任何减除

明白二者之异,今后不会张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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