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英雄烈士保護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否則將依法懲處直至追究刑責。
自201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施行以來,作為特級英雄黃繼光故鄉的檢察機關,中江縣檢察院迅速行動,成立英烈保護專項活動領導小組,制定英烈保護專項活動實施方案。加大線索摸排力度,對網上詆譭、褻瀆特級英雄黃繼光的行為堅決查處,依法啟動公益訴訟程序。相關工作被四川日報專題報道。
對檢察機關開展的英烈保護專項活動
只有一個字
大聲說出來
5月30日,四川日報刊發文章《保護英烈黃繼光名譽 檢察機關啟動公益訴訟》,專題報道中江縣檢察院英烈保護專項活動。
黃繼光(1931年1月8日-1952年10月20日),民族英雄。1931年生於四川省中江縣,中國人民志願軍第45師135團9連的通訊員。1952年10月20日在朝鮮上甘嶺地區597.9高地犧牲,年僅21歲。被中國人民志願軍領導機關追記特等功,並授予“特級英雄”稱號;所在部隊黨委追授他為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務委員會授予他“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英雄”稱號和金星獎章和一級國旗勳章。
在英烈保護專項活動中,經過線索摸排,該院發現知乎、360個人圖書館、新浪博客、百度知道等網站上有網友留言或發文,質疑黃繼光事蹟真假,有的網頁閱讀量近萬,有的文章被上百名網友轉載,影響惡劣。同時,該院還發現黃繼光故居一定程度上存在設施和陳列品老化的情況,英烈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有人從事有損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氣憤!
必須嚴厲打擊
根據實施方案,中江縣檢察院對詆譭、褻瀆黃繼光的行為人及對英烈保護負有法定監管職能的機關進行公益訴訟立案審查。
該院適用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分別向中江縣公安局、縣文體廣電出版局、縣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公安局會同相關部門刪除網絡上歪曲、醜化、褻瀆、否定黃繼光英雄事蹟和精神,以及利用英雄名義推送廣告牟利等不法信息;要求民政局、文體廣電出版局配合相關部門對黃繼光故居紀念設施、陳列品老化、清潔等問題開展聯合檢查,對在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有損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行為予以查處,並積極回應網絡謠言,為黃繼光精神、事蹟正名。收到檢察建議後,相關部門均表示將積極採取措施,保護英烈名譽。
在不同時期,不同場合,習近平總書記反覆強調,要銘記一切為中華民族和中國人民作出貢獻的英雄們,崇尚英雄,捍衛英雄,學習英雄,關愛英雄,目的就是號召全體中國兒女發揚英雄的精神,繼承英雄的事業,勠力同心、不懈奮鬥!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英雄烈士的榮光和尊嚴,更需要我們共同的捍衛和守護!
法律
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尊崇英烈 是人類最深沉的情感
保護英烈 是對歷史最基本的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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