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一個月倒欠195元 勞動者權益如何得到保障!

打工一個月倒欠195元 勞動者權益如何得到保障!

媒體報道,咸陽姑娘小雪今年5月應聘到西安一家餐館做服務員,講好每月工資2200元。幾天後,老闆娘稱只有1700元,又規定上廁所超過10分鐘要扣錢。小雪9月23日離職,在追要延期未給的9月份工資時,小雪意外發現,自己和兩名同事,9月份幹了20多天,工資竟然成了負數,還倒欠老闆195元。

講好的工資不能及時足額髮放已屬不該,還通過七扣八扣,出現員工倒欠老闆錢的荒唐一幕,這樣的老闆,也太喪失做人良知,沒有一點道德底線了。在這樣的老闆面前,周扒皮都要甘拜下風。

從工資條看,曠工被罰佔了大頭。小雪日工資為60元,曠工兩天,每天卻是按500元計算的,2天就被扣1000元。她的一名同事同樣如此,曠工3.5天被扣1750元,直接導致最終實發負714元。

由於用工者無法對勞動者進行其他處罰,只能通過對遲到、曠工等違反勞動管理的行為罰款、扣除工資等方式進行管理,所以對曠工進行一定處罰,員工也無話可說。但僅僅兩天的曠工,就能把其他20多天的工錢都扣掉嗎?對曠工等處罰是否應當有法律規範,而不是任由用工者隨意、任性地扣?

遺憾的是,不管《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對用人單位就員工遲到、請假、曠工等行為如何管理與處罰,進行規範。小雪的遭遇提醒我們,必須儘快完善勞動立法,將針對員工遲到、曠工等處罰管理納入法制軌道,不能任由用工者翻手為雲覆手為雨,使勞動者權益沒有任何保障。

事實上,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小雪的權益也非毫無保障。小雪稱被扣錢的其中一天並非真曠工,而是晚去了一個多小時。如果屬實,不僅扣500元沒道理,即使是60元的日工資也不能全部扣除,而應當結合遲到時間、耽誤工作、工資多少等因素,酌情處理。

不僅如此,小雪與同事之所以會曠工,並非任性撂挑子,而在於被老闆剝奪了基本的休息權,沒上班的時間很有可能是請假辦事,卻又被算計成“曠工”。從小雪9月23日離職,此前22天中20天上班和2天“曠工”就可看得出來,她是沒有休息日的。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如此看來,小雪和她同事不但不應當因為“曠工”把工資罰沒了,反而應當以“曠工”折抵休息日,甚至沒有“曠”夠法定休息天數的,用人者還應支付相應天數的雙倍工資。

還不止於此。從講好的2100元工資變成1700元看,用工者可能沒有與小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由於該法也適用於餐館這樣的個體經濟組織,小雪從5月起被僱用至9月辭職,正好適用該條款規定,可以依法請求支付從5月至9月的雙倍工資。

勞動者權益不是“橡皮泥”。期待在完善勞動立法的同時,勞動執法部門能及時介入,通過幫助小雪和她同事維權,使“負工資”無效,並依法讓黑心老闆把吞下的吐出來。以此警示所有經營者引以為戒,別昧著良心,充當坑騙勞動者的黑心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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