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 勞動者?用人單位?仲裁不出庭,結果大不同?

勞動者?用人單位?仲裁不出庭,結果大不同?

作者|廖靖雯

勞動者?用人單位?仲裁不出庭,結果大不同?

員工一般是勞動仲裁中的申請人,而單位一般是被申請仲裁一方。單位提起仲裁的比較少見。

如果參與過勞動仲裁案件,你一定知道,在仲裁庭送達的《出庭通知》和一頁紙的《仲裁庭紀律》上,看到過這麼一句話: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員同意中途退庭的,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員同意中途退庭的,可缺席裁決。

勞動者?用人單位?仲裁不出庭,結果大不同?

乍聽不知有何區別,但實際上,缺席判決的後果遠遠嚴重於視為撤回申請。

一. 我們先來說說,單位作為被申請人未能到庭的“缺席裁決”後果:

公司的代理人或者公司代理出庭員工,由於堵在北京的早高峰上,導致遲到了1個小時,這一個小時裡,仲裁員就可以仔細詢問員工的訴求、要求員工初步舉證,在仲裁員覺得基本思路及證據無大礙的情況下,就可以進行缺席判決了。

由於公司針對諸多事項(如解除合法性、調崗降薪合法性等)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後果,因此公司未出庭後缺席判決的後果,往往是單位直接敗訴。

由於仲裁裁決不公開,我們以法院數據為例來說明。

在法律數據庫搜索“缺席判決如下”,發現:

2018年北京各級法院勞動及勞務爭議案件,缺席判決178件。

其中多涉及勞務案件,以及單位未出席的員工確認勞動關係、追索勞動報酬、支付二倍工資案件。

案件一般性質較為簡單,最終結果多以“缺席即敗訴”告終。

二. 再來看看員工作為申請人,未到庭下的“撤回仲裁申請”後果

如果作為申請人的員工未在半小時內到庭,即使單位準備充分,鬥志滿滿,可是單位的“盾”沒有“矛”,就無用武之地。

仲裁員也就無從開始審理。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這種情況下,仲裁員可以做出“撤回仲裁申請”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門規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八條還規定,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人社部的這一仲裁程序規定和法院的訴訟程序規定是相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原告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那單位是否應該暗暗高興呢,這意味著申請人被視作撤訴之後,不能再次申請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第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請處理,並作出決定書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法院經審查符合勞動爭議受理條件的,可以受理。

因此,即使員工未到庭被視作撤回仲裁申請後,法院仍可以受理員工的請求。

案件未經過實質審查,員工的實體勝訴權利也並未受到影響。

與“缺席判決”相比,“視為撤回仲裁請求”真的是小巫見大巫。

遇到員工作為申請人未出庭的情況,單位也萬不可掉以輕心,而還應當好好準備案件,甚至迎接新一輪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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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兩個更細節的實踐要點

1、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仲裁員可以做出“撤回仲裁申請”處理,也可以另行再安排開庭時間。

法律規定的是“可以”,而非“應當”或“必須”。因此,如果仲裁員決定再安排一次開庭時間,也是正常的。

單位遇到這種情況,並不要反感或認為仲裁員是在違反程序操作。

2、根據我們的瞭解,在部分地區,仲裁委在作出“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的決定書後,申請人又再次向仲裁委就同一請求向仲裁委申請的,仲裁委會再次立案受理。

此種做法可能是參照了法院訴訟程序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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