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會[2016]22號《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於以後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即確認收入的時點早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納稅義務到達時再轉入“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簡易計稅的計入“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時:
某工程項目,2018年8月開工,11月30日項目完工與業主辦理工程結算,工程價款為1000萬元,增值稅100萬元,價稅合計1100萬。業主支付了90%的工程價款,其餘110萬作為質保金,於2019年11月30日支付。按照增值稅政策,在未開具發票的情況下,該質保金應於收到時產生納稅義務。作如下賬務處理 (單位:萬元):
1、根據工程結算單,收到90%工程款時:
借:銀行存款 990
應收賬款 110
貸:工程結算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90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0(質保金)
2、2019年收到質保金時,結轉待轉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110
貸:應收賬款 110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10
3、按照一般計稅方法,根據繳納的增值稅,計算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如屬於異地項目,涉及預繳增值稅應根據預繳增值稅計算相關附加。
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時:
某公司項目部,2018年9月開工,12月 31日項目完工,與業主進行工程結算,工程價款為1000萬元,增值稅30萬元,價稅合計1030萬。業主支付了90%的工程價款,其餘作為質保金於2019年12月 31日支付。根據增值稅相關政策,該質保金應於收到時產生納稅義務。作如下賬務處理 (單位:萬元):
1、根據工程結算單,收到90%工程款時:
借:銀行存款 927
應收賬款 103
貸:工程結算 1000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27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3
2、繳納增值稅,計提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時: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27
——應交城建稅 1.89
——應交教育費附加 0.81
貸:銀行存款 29.7
借:稅金及附加 2.7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1.89
——應交教育費附加 0.81
3、2019年收到質保金時,結轉待轉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103
貸:應收賬款 103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3
貸: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3
4、繳納增值稅,計提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時: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3
——應交城建稅 0.21
——應交教育費附加 0.09
貸:銀行存款 3.3
借:稅金及附加 0.3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0.21
——應交教育費附加 0.09
按照財會[2016]22號《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上述專欄及除“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外的明細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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