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計稅、開票方式需要調整:將徵收率改為核定抵扣率!

目前,小規模納稅人是以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為計稅依據,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購買方可用於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只是不含稅銷售額的3%,遠不及一般納稅人銷售時適用6%、9%、13%稅率計算的銷項稅額、也即購買方可用於抵扣的進項稅額。這樣就帶來一個問題——同樣報價、同樣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客戶無疑會選擇一般納稅人供應商。因為納稅人身份的不同而在交易中受到歧視對待,顯然違背了稅收的中性原則,更不用說,因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待遇問題還鬧出稅務局長19年冤案的“驚天大案”。

建議解決方法:仍區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但對小規模納稅人計稅、開票方式進行調整,由原來按3%徵收率計算申報納稅改為按銷售貨物服務法定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但同時准予按一定比例核定扣減銷項稅額(相當於核定抵扣),如A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4季度向B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103萬元,現有稅制下,需要確認收入100萬元、應納稅增值稅額3萬元,此種情況下,該小規模納稅人自開或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面所載明的增值稅額是3萬元。

政策調整後,該筆銷售業務的申報及開票為:該小規模納稅人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11.85萬元(103*0.13/1.13)、銷售額91.15萬元,申報增值稅銷項稅額11.85萬元,系統自動核定可抵扣進項稅額8.85萬元(按不含稅銷售額的10%核定抵扣),這樣計算出的實際應納稅額仍為3萬元,稅負無變化。代開或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價:91.15萬元;稅:11.85萬元。

將徵收率改為核定抵扣率後,小規模納稅人在稅負不變的情況下,可開出法定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一般納稅人一樣的待遇去參與市場競爭,稅收的中性原則得以充分體現……

千萬不要認為這是異想天開、天方夜譚,因為有的國家就是這麼做的!

有的人會說:這是笑話!按3%交的稅,卻按13%開票讓下游抵扣?——這個說法站不住腳,因為一般納稅人還有一分錢稅不用交,也一樣按13%開票讓下游抵扣呢!(有進項留抵的情況下)

還有人會說:這更是笑話!這樣搞,豈不是讓不法的小規模納稅人虛開更有可乘之機?——這個說法同樣站不住腳——如果沒有增值稅這個稅制,虛開就根本不可能存在。難道能因為這個就取消增值稅?(好像也有點道理?為了徹底杜絕虛開,把增值稅改成銷售稅?)

讓磚頭來得更猛烈些吧!

參考:

小規模納稅人惹的禍——《稅務局長19年冤案的思考》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4132808403190938&wfr=spider&for=pc)

小規模納稅人計稅、開票方式需要調整:將徵收率改為核定抵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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