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說,服務信託能做的事兒可真多!

2018年信託業年會上,中國銀保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黃洪在指導信託行業未來發展的七大方向時,著重強調“信託業務要堅持發展具有直接融資特點的資金信託,發展以受託管理為特點的服務信託,發展體現社會責任的公益(慈善)信託”。

服務信託成為躍然紙上的行業熱議關鍵詞,為近年來信託業一直探討的行業轉型提供了新的思路,可以說是對信託迴歸本源之路,抱持初心再出發的路徑啟示,也為信託公司探索創新業務、拓展信託功能提出了新課題,需要持續的開放研究和交流。

如何理解服務信託?

廣義而言,在信託關係中,受託人根據其受託人職責提供的服務都是受託服務。換言之,服務信託並不是指某類特定的信託目的,而是基於信託功能區分和信託業務分類的角度,不同於受託人基於信託財產提供的資產管理受託服務(以下簡稱“資管信託”),受託人還可以提供其他功能的受託服務。

受託人基於信託財產所提供的資產管理服務之外的受託服務都可以被稱之為“服務信託”。由此,受託人提供的受託服務主要可分為資管信託和服務信託兩大類。公益(慈善)信託適宜單獨劃分為特殊的一類受託服務,因其有別於營業信託,具備相對獨立的理論研究體系、業務實踐特色和法律適用規則,可以作為專門類型研究與實踐。

由是觀之,我國受託人提供受託服務的種類就比較清晰了,可以劃分為資管信託、服務信託和公益(慈善)信託三類。

為什麼要重視服務信託?

2018年4月,資管新規的出臺,為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制定了統一的監管規則。在同一起跑線上,信託行業面臨的競爭已經不侷限於信託公司之間,而是拓展至整個大資管行業。如何開展資管信託,發揮差異化優勢是整個行業面臨的重大課題,這也引發了更深入的思考——除了資管信託之外,信託還能做什麼?

長期以來,我國信託公司展業主要是以資金信託為主的資產管理業務,事務管理類業務沒有得到充分認知和探索。實踐中,為了釐清事務管理類業務與“通道業務”的關係,還引入了主動管理業務和被動管理業務之分。其實,從委託人的角度,受託人的“主動”或者“被動”都應該以委託人的意願為準繩,而不是自我宣示就可以產生相應的效力。換言之,即便是“被動”管理業務,受託人的受託責任也不會因為“被動”的歸類而有所降低,因為受託人的受信義務(fiduciary duty)並沒有主動與被動之分。無疑,服務信託的歸類出現,可以說是為行業提供了探索信託本源業務的新路徑,為信託行業深化轉型提供了新思路。

提到信託制度的核心優勢,朗朗上口的是信託制度的靈活性。誠然,信託公司可以靈活運用股權、債權等多種金融工具、可以涉足不同類型的交易市場展業,這些的確是靈活性的體現,但這些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優勢,體現的是信託機構現階段的金融牌照優勢。換言之,在牌照優勢失去後,上述靈活性同樣也可以是其他資管機構的優勢或共同功能。所以,信託制度的本源優勢應該且只能從信託自身特殊的法律架構上循跡追蹤。

其實,我國《信託法》第二條已經充分蘊藏著信託制度的本源優勢。

(1)委託人可以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財產權”的含義要遠寬泛於“財產”本身,與財產相關的權益和權利都具有解釋拓展空間;

(2)按照委託人的意願是核心,這也是為什麼信託目的的想象空間會被賦予與人類想象力相媲美,也解釋了信託制度可以縱橫東西,故今延續的原因。受託人的受託服務無論是主動管理還是被動管理,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和尺度均須以順遂委託人的意願為準繩,這其實是為信託業務與時俱進的服務創新提供了無限可能;

(3)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權。這實質上充分成就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既然可以獨立於信託關係當事人(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而存在,當然也可以獨立於信託關係以外的當事人(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各自債權人及其他第三人)而存在。信託可以作為破產隔離的載體具有法律正當性,這本身就可以作為一系列服務信託業務創新和開展的法律基礎,實踐中,例如,資產證券化業務採取信託計劃作為特殊目的載體的合法性也由此而來。

綜上,探討服務信託的內涵和外延離不開對信託制度安排本源的探究,無論是金融服務還是法律服務,只要是立足信託制度安排之本,合法合規地創設服務信託之源,都是既可以抱持初心,又可以與時俱進的信託本源業務。

哪些信託業務及功能可以被識別為服務信託?

正如英國法理學家哈特教授在回答“什麼是法律”時的困境所指出的,“當我看到一隻大象時,我可以認出它,但是我無法定義它。”(Hart, 1994)。服務信託可能包含哪些信託業務是個開放的命題,哪些信託業務可以被識別為服務信託卻是可認知、可歸納、可拓展的。如上文所述,不同於資管信託,服務信託的核心價值不在於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本身,而是基於信託財產,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為委託人服務,這是服務信託的本旨。換言之,如果資管信託的服務聚焦在“財”,服務信託的服務聚焦在“人”。結合上文與資管信託的區分以及目前的信託業務實踐,筆者認為,服務信託可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四類業務。

别说,服务信托能做的事儿可真多!

第一,賬戶管理類服務信託。

遵循信託目的,信託公司除對金融資產可以進行投融資服務外,針對金融資產賬戶本身的管理即可以被識別為服務信託,比如為客戶提供的開戶服務、賬戶保管服務、資產登記和估值服務等圍繞信託財產保值增值以外的服務。相應地,對此類服務信託的評價不是以信託財產價值的增減為依據,而且以符合委託人意圖,實現信託財產安全和便利為標準。相應地,信託公司開展此類服務信託,履行受信義務的標準不僅需要具有可信賴的忠誠度和執業操守,履行“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更需要科學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和管理能力,才能履行“注意義務”(duty of care)。因此,信託公司自身的信息系統和金融科技能力是核心競爭力。

第二,權益管理類服務信託。

此處所指的權益管理是從委託人的財產性權利為切入,兼具人身性和財產性雙重屬性,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幫助其實現決策表達、管理或處分。實踐中的業務類型包括員工持股信託、表決權信託、遺囑信託、公司債信託(債權型信託直接融資工具中受託人提供的受託服務)、消費權益信託等。

員工持股信託和表決權信託是幫助作為股東的委託人更好實現其股權決策,實現其股東利益。遺囑信託是助力委託人生前制定好遺產分配和處分方案,並保障該方案在委託人離世後仍可以有效執行。公司債信託是在債券直接融資中引入信託機制,由受託人作為分散的債券持有人的利益代表,由受託人管理與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相關的事項,保障債權人的法定權利。此類信託業務在美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均有成熟實踐,我國信託行業也曾作為創新業務方向在99號文中被明確規定,實踐中尚未形成成熟模式,仍待進一步探索。

消費權益信託是按照委託人意願,由受託人幫助作為消費者的委託人更便利地實現其消費權益,助力其獲取更多的消費選擇、更優質的消費服務和更安全的消費資金保全等效果。業務實踐中已經出現過旅遊消費權益信託、教育消費權益信託、醫療消費權益信託、預收款消費權益信託等多種形式。

第三,經營管理類服務信託。

此類服務信託在我國信託行業尚處於理論探索和研究階段,成熟的國際經驗可供參考,未來在家族信託業務中可以作為探索的前沿試點。例如,日本信託法變革過程中出現的創新形式為事業信託,其是以實現經營活動為目的,將運行中的商事組織體整體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託制度,也是一種整體股權信託的形式。通過這種信託方式,可以實現委託人自身公司財產與事業信託財產的隔離,非常適合應用於企業新產品與新技術等具有較大研發風險的部門和業務。

另一方面,對事業信託的受益權進行證券化設計是實現企業融資的靈活手段,可以作為公司分立、事業讓與、公司併購等計劃的替代方案,能夠更加靈活地滿足商事組織體的變動需求(三菱日聯信託銀行, 2010)。離岸信託的創新業務中,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的VISTA信託也承認信託目的可以設立為“為了持有資產而持有資產”。按照VISTA信託的相關規則,委託人可以以持有BVI公司股份為唯一目的而設立信託,受託人的唯一義務就是持有特定公司股份,而不得干涉公司經營事務。這種信託的設立非常適合家族企業的傳承,能夠確保家族成員對家族企業份額持有的延續性和完整性。

值得關注的是,我國信託業務實踐中,土地流轉信託具有受託人幫助委託人管理土地經營權的服務信託特徵,但其主要目的仍是信託財產收益的保值和增值,儘管由於涉及土地權屬關係,信託財產管理更為複雜,但是相比較而言,資管信託的功能更為顯著。

第四,兼具資管信託功能的服務信託。

此類業務模式兼具資管信託與服務信託的特徵,兩種功能互為輔助。例如,在養老金信託、保險金信託、企業年金業務中,委託人具有特殊的身份特徵,受託人既需要協助委託人維護並實現其特定的目的需求,例如養老消費、保險金使用及分配、職工年金分配權益保護,也需要按照信託目的,對信託財產的投融資決策進行自由裁量和管理。資管與服務功能相互融合,對於受託人的盡職管理要求也是多維的,在履行通常意義的受託義務基礎上,針對資管信託部分,還需要履行相應的審慎投資義務。

上述四種類型的服務信託是筆者的初步探索和思考,需要持續的、開放的研究和討論,因為,筆者相信,服務信託是開放的命題,是創新的方向,是本源的探索,開展服務信託需要依託委託人(客戶)的想象力,需要藉助科技賦能的創造力,更需要立足受託人的智慧和努力。

本文源自中航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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