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波以档期繁忙为由不履行合同,反告对方被判败诉

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显示,负责人为吴秀波的上海中君力影视文化工作室 (下称“君力影视”,现已注销)起诉广东永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永生源”),被判败诉,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吴秀波以档期繁忙为由不履行合同,反告对方被判败诉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4日,君力影视与永生源签订《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君力影视提供其艺人吴秀波作为永生源企业形象、产品形象代言人。根据上述约定,君力影视为永生源提供的主要服务是艺人吴秀波为永生源拍摄影视广告一支、平面广告一支、君力影视艺人吴秀波参加永生源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等商业活动一次。

吴秀波以档期繁忙为由不履行合同,反告对方被判败诉

合同签订后,永生源于2013年7月1日支付给君力影视《合同》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中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服务费共567万元(占合同服务费总额的90%),但君力影视以吴秀波档期繁忙为理由,多次拒绝参加永生源策划组织的以吴秀波为核心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导致至起诉日未完成《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参加永生源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等商业活动的合同义务。故永生源未支付剩余10%的费用63万元。

后君力影视(原告)将永生源(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永生源支付该63万元服务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君力影视没有完成《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被告委托事项及工作内容,致使合同约定部分内容未能实现,故永生源没有按时按约支付《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次的服务费总额10%,即63万元。根据合同“如乙方(君力影视)违约,甲方(永生源)可不予付款,…”的约定,永生源可以不支付《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次约定的服务费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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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简评

这脸真是打的啪啪响啊!众所周知,诚实信用不仅是一般的道德要求,也是市场主体应当遵守的基本法律准则。无视合同,背离契约精神反而要求对方支付相关费用,着实难以理解。无论是明星,还是一般主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契约精神应该是在市场中生存的基本要求吧,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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