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赌吃屎致人死亡,被判“赌博吃屎致人死亡罪”获刑15年!


男子打赌吃屎致人死亡,被判“赌博吃屎致人死亡罪”获刑15年!

友情提醒:今天分享的案例口味有点猛,胃口浅者慎看。

案情背景

该案发生地点在云南昆明,时间是上世纪70年代代初期,当时,国家根本没有《刑法》,1950年代起草的《刑法草案》,就是办案参考。没有经过任何法律培训的人,照样可以做法官办大案,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受当时环境限制,定罪量刑的随意性很大,如刑法的趣味分享的因“梦奸罪”获刑的案例,罪名全由法官创造,量刑全凭法官臆断,发生了一起起荒唐奇葩案件:


有甲乙两个年轻工人,其中甲家里有点小钱,买了块上海牌手表。(当时经济不发达,有块上海手表,是很不得了的事情,跟现在女同志有个LV包包差不多),甲有一天无聊,跟朋友乙打赌,说:你如果把路边那坨屎吃了,我就把手上的上海表扒给你!乙一听,还有这么好的事,二话没说,就把路边那坨屎吃了……”乙吃完,就对甲说,把表给我吧!这个时候,甲反悔了,他没想到乙会真把屎吃了,只好赖账不给。乙火了,要打甲。甲只好说,那我也吃一坨屎,就当还你吧,于是忍着恶心,也吃了路边另外一坨屎。倒霉的是,乙吃的是新拉出来的屎,所以没事。而甲吃的是陈年旧屎,有毒,当时就不行了,送到医院时,人已经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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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经过

人命关天,出了人命案子,单位当然不会放过乙,把他扭送到了公安机关。但是,当时法律不完备,没有通行的刑法典,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共3个单行刑法条例以及一本办案参考《刑法草案》,除此之外,刑法领域再无别的法律法规,当时的法院判案,如罪行无涉这三个《条例》,判决书上就直接填写判决结果:罪名和量刑,没有任何援引的法律依据。法官翻遍当时所有的法律资料,始终找不到乙定罪量刑的依据。但甲乙打赌确实造成甲死亡的后果,乙要对甲死亡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终给乙定下了:赌博吃屎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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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看法

乍一看到此案例,笔者忍俊不禁,但笑过细想,在当时的特殊背景下此案真实发生亦不为过。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刑法》直到1979年才颁布,1980年实施。现行通用《刑法》是1997年修订,至今共颁布了十部修正法案。

左传有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意为法律如果不公布的话,它的威力是无穷尽的。造成该案的原因正是刑不可知。

以现行法律来看,打赌致人死亡的,如果存在致人死亡的故意或者过失的,涉嫌刑事犯罪,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既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则是意外事件,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本案中,乙主观上明显不具有故意(吃屎完全是由甲自先挑起,乙亦没有让甲去吃屎),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谁能料到吃屎能致人死亡?),该案应是一起意外事件,甲不构成犯罪。

但是,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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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在罪刑法定的今天,上述错案应不会再发生,也不允许再发生,任何一个冤假错案都是对人权、对法律的极度践踏。相信我国的法律会越来越完备,法治也会越来越进步。

差点忘了告诉网友们:所幸,该案在80年代平反错案时由一位老法官进行了纠正,乙恢复了自由。正应了那句话: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最后啰嗦:你猜,乙还敢与人打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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