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律師涉“刑”,協會緊急下發《警示函》

浙江鑫家律師事務所原耀東在看守所違規會見。2018年1月29日,杭州市司法局給予其停止執業九個月的行政處罰。

浙江漢博律師事務所俞榮華犯幫助偽造證據罪。2018年6月21日,浙江省司法廳予以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2018年7月4日,浙江省律師協會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處分。

浙江豐原律師事務所王家寶因違反利益衝突,為兩名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2018年7月30日,杭州市司法局給予停止執業二個月,沒收違法所得13207.54元的行政處罰。2018年8月3日,杭州市律師協會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二個月的行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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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律師涉“刑”,協會緊急下發《警示函》


近期,杭州市多名律師因在執業過程中涉嫌犯罪被公安部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涉及罪名有虛假訴訟、詐騙、敲詐勒索、偽造、變造公文等,涉案律師均為80後、90後律師。

針對上述情況,9月11日,杭州市律師協會向各家律師事務所、各位律師發出《律師職業風險警示函》。

《警示函》指出——

律師雖然是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或法律顧問,但維護的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不是不合法的利益,更不能代理和協助當事人追求不合法的利益。

律師的執業行為必須建立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不得誇大、歪曲、甚至捏造事實,不得偽造、篡改證據材料,包括不得篡改協議、文件的日期,不得偽造公文,印章。律師對提交法院或其他政法部門的文件材料要進行必要的事實核査。不得就未經查實的事實出具律師意見。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敬畏法律。律師應當正確理解法律,客觀向當事人揭示相關的法律風險,不得為實現當事人的非法利益訴求而曲解法律,不應當幫助當事人利用法律手段獲取非法利益。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尊重司法機關的權威,服從司法機關的指揮,不得違反正當程序擾亂司法秩序。對於司法機關人員的損害律師執業權利的不當行為,應當理性並以合理方式提出。律師有權向上一級司法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及律師協會提出維權要求。律師不應激化矛盾衝突,妨害司法秩序,損害當事人的利益。

律師執業過程中,應當秉持正確的利益觀,不得謀取不合法的利益。君子愛財,必須取之有道。律師在執業行為以外也不得通過不正當方式獲得不合法的利益。律師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時,應仔細瞭解當事人的動機、原因以及達到目的手段是否合理合法。對於當事人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以及目標與手段不合法的委託事項,律師應當向事人闡明法律風險,不能為了利益而迎合當事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對於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警示函》要求——

各律師事務所要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風險管理。律師事務所要對執業律師加強風險教育,尤其是青年律師的執業風險教育。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執業風險防範機制,業務質量控制機制。對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執業過程中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與檢查,及時發現風險隱患,防範律師執業風險。

在創新業務的同時,律師事務所應當深入研究新業務的流程,發現新業務的風險點,並對有風險的業務進行嚴格質量控制。

律師事務所要加強對年輕律師的關心、教育與支持,給予基本的生活保障,促使青年律師健康成長。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規範本所律師執業行為,履行監管職責,對本所律師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範,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特別要落實統收結案制度,案件審批制度、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重大敏感案件報告制度,從源頭防範執業風險。

《警示函》建議——

各律師事務所、各位律師及時防控風險。對於可能出現的執業風險點,以及風險跡象,應當及時向杭州市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反映,以便及時進行研究與補救,提高執業風險的防控效果。

《警示函》透露——

杭州市律師協會將與司法行政機關,政法部門保持密切的聯繫,高度關注律師在執業過程所出現的問題,保障律師執業的合法權益,防控出現律師執業風險。對於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律師,杭州市律師協會將在徵求本人及家屬意見後,為其派出有經驗的刑事律師進行會見,保障律師及時獲得專業的幫助。杭州市律師協會將加大實習人員考核中執業風險的內容考查。對各律師事務所與青年律師訂立勞動合同,基本社會保障以及基本收入的情況進行檢查與調研。杭州市律師協會將對各律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控制制度及執業風險防控制度進行檢查,督促各律師事務所建立健全執業風險的防控機制。杭州市律師協會也將與保險公司聯繫,就執業責任保險的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整,以增強律師行業的防控風險的能力,保護律師的合法權益。各律師事務所、各位律師在執業中遇到執業風險和需要維權事項,請隨時聯繫杭州市律師協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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