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東委員——修訂《條例》擴大律師民事調查權

張建東委員建議:修訂《山西律師執業條例》,擴大律師民事調查權。一是要明確律師是民事調查取證的主體;二是對律師民事調查取證程序和實體均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樣律師在調查取證時就有法可循,也能將民事調查取證權落於實處;三是明確律師在民事調查取證時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並制定相應的懲罰制度,明確相應的主管部門;四是制定律師在調查取證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方法,使調查取證的權利實行得以完善,能夠落於實處。

本報記者 任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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