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捕不訴”之我探》丨撞死了人卻不用坐牢?背後有“貓膩”?

生活中,我們都具有樸素的正義觀、道德觀,往往“感同身受”,推己及人。但法律卻有另一套邏輯體系,一旦裁斷超出公眾“樸素正義觀”的預期,便會引發質疑。為什麼看似該抓的沒抓、該訴的沒訴?是權錢交易?還是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秘密?《“不捕不訴”之我探》欄目將為您深入評析這些不捕不訴案件,揭秘看似“不合理”的案件處理結果是如何得出的。

【案情介紹】

2018年1月24日5時40分許,被不起訴人孫某某駕駛小型轎車沿市內某主幹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一路口處,因未注意觀察避讓行人,與由西向東步行的張某某碰撞,致張某某受傷,孫某某意識到自己開車撞人以後,立即下車撥打120,救護車將張某某送至醫院搶救,接著又撥打了110報警,自己在事故發生地等待警察前來處理,到案後,對自己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後來,張某某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鑑定張某某符合頸髓損傷死亡。經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孫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2018年3月22日,孫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了交通事故調解協議,除保險公司賠償人民幣705314元外,孫某某賠償被害人近親屬人民幣80000元。被害人近親屬已全部收到賠償款,孫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處理結果】

2018年7月17日,平度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移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仔細審查後將本案提交公訴科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並報分管檢察長決定後,對孫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並依法實行了檢察宣告。

【爭議焦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孫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在交通事故中負全責,為何不起訴?

【不訴理由】

承辦檢察官張正夏認為,被不起訴人孫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系初犯,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失,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交通事故調解協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同時,孫某某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建議對孫某某不起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同時,由於交通肇事屬於過失犯罪,相較於故意犯罪,當事人的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效消除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檢察機關綜合此案被不起訴人的犯罪情節、悔改表現等,故做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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