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認罪認罰從寬,檢察機關該怎麼幹?法學教授和實務專家這樣說!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得以正式確立,這是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大亮點,也標誌著該制度進入全面實施的新階段。如何在刑事訴訟中有效落實制度規定,特別是檢察機關的職能及作用如何發揮,如認罪認罰從寬具結書如何簽訂、量刑建議權如何實施等等,均需要深入實踐探索。本期專題聚焦“落實認罪認罰從寬:檢察機關作用如何充分發揮”,敬請關注。

以檢察職能保障程序激勵

——訪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检察机关该怎么干?法学教授和实务专家这样说!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顧永忠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检察机关该怎么干?法学教授和实务专家这样说!

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經由2018年刑訴法修改予以明確並完善,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激勵落到實處。由於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檢察機關對保障認罪認罰自願性應有何作為,量刑建議作為檢察機關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重要的機制要素,應如何確保其規範化、精準化,等等。日前,就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序激勵機制及檢察職能發揮相關問題,記者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

記者:認罪認罰從寬作為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一大亮點,制度規定體現了哪些司法理念?

顧永忠:首先,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司法理念。寬嚴相濟刑事司法理念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指導思想,刑事訴訟法修改中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對該理念的進一步彰顯。其次,體現了公正與效率相統一的司法理念。公正與效率是刑事訴訟追求的兩大價值目標,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把這二者的關係從更高層次進行了統一。從總體上看,刑事司法資源畢竟是有限的,如果司法資源配置不合理,不僅會造成無意義的耗費,甚至可能會影響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投入,進而無法為此類案件的公正處理提供良好司法保障。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利於從總體上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使司法資源的總體投入與不同類型的案件及其對公正程度的保障要求相適應。再次,體現了繁簡分流、區別對待的刑事司法理念。刑事案件按照疑難複雜程度大致可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重大疑難複雜、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另一類是簡單輕微、被告人認罪的案件,這兩類案件在進入司法程序後應該區別對待,這是國際通行的慣常做法。我國的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簡化審都是繁簡分流程序體系的組成部分,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又增加了速裁程序,在繁簡分流的程序設計上更進一步。

記者: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獲得哪些程序上的制度激勵,體現於哪些訴訟階段?

顧永忠:此次刑事訴訟法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予以確立完善,主要是對認罪認罰從寬進行程序法上的構建及完善。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認罪認罰從寬貫穿於刑事訴訟全過程,從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到審判階段,都以不同方式體現了認罪認罰從寬的原則精神。

具體而言,辦案人員在刑事訴訟全過程都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認罪認罰從寬的規定及其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及認罪認罰將獲得的制度激勵。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作出認罪認罰表示的,在任何一個訴訟階段,辦案人員都要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相應規定,在本階段無法體現的,就要明確作出記載,移交下一個訴訟階段來體現。如在偵查環節,對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在審查起訴階段,對於認罪認罰案件,應當由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符合速裁程序的,應當加快辦理,在10至15日內起訴至法院,縮短審前羈押時間。另外,對於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符合特殊撤銷案件條件的,可以撤銷案件;符合特別不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的,則要在量刑建議上體現認罪認罰從寬精神。在審判階段,法院經審查確係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並符合速裁程序條件的,則可進入速裁程序,當庭宣判,縮短訴訟時限。因此,認罪認罰從寬體現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記載於每個訴訟階段的案件卷宗當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序權利形成全過程、全面的保障和激勵。

記者:對於檢察機關而言,如何在辦案中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

顧永忠:如何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生命線。檢察機關在其中承擔著比公安機關、審判機關更加重要的責任。首先,在審查案件環節,檢察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要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和程序規定,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特定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另一方面,要強化值班律師的參與和法律幫助。值班律師制度是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新設立的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了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值班律師的在場權。同時,明確了值班律師對於認罪認罰自願性保障的職責,即值班律師應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確保其獲得有效法律幫助、自願認罪認罰,防止無罪者受到錯誤追究。因此,檢察機關應高度重視並切實保障值班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程序權利。

記者: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性質和效力如何?如何保障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規範化、精準化、科學化?

顧永忠: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並完善以後,量刑建議更加成為檢察機關的法定職責。從刑事訴訟機關的職能上講,量刑建議屬於檢察求刑建議權,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201條對此進行了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除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被告人違背認罪認罰意願等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法定情形以外。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不當的,檢察機關可以調整量刑建議。檢察機關不調整或調整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

量刑建議的規範化、精準化、科學化是保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得以切實落實並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保障。對於量刑建議應該包括哪些部分,採用幅度刑還是確定刑的建議形式,學界和實踐界也都在探討。檢察機關應該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這在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中有所體現。而對於究竟採取確定刑還是幅度刑的量刑建議問題,應該結合案件的疑難複雜程度、法定刑幅度來判定:一般來說,案件越輕微,法定量刑幅度越小的,可以提出確定刑的量刑建議;案件越重大複雜、法定量刑幅度越大的,採用幅度刑的量刑建議較為合適。

記者:如何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處理中的法律監督作用?

顧永忠:張軍檢察長提出,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這一提法非常好。對於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監督就是要滲透在辦案過程中,首先體現在檢察官的客觀義務和監督意識方面。反貪、反瀆職能轉隸後,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的職能並沒有變化。在審查起訴活動中,檢察官就處於司法官或準司法官的定位,擔負著司法官或準司法官的客觀義務。在審查案件中應嚴格依法審查,在處理認罪認罰案件中,首先要審查好證據材料。要防止認罪認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並沒有犯罪而認罪,杜絕“認假罪”“假認罪”的情況出現。其次,就是要注重對自願性的嚴格審查。這既是辦案人依法辦案本身的需要,也是履行監督職責的需要。如果發現認罪認罰不是出於自願的,無論屬於何種情形,都要按照法律規定轉為其他程序處理,而不能按照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處理程序繼續推進。最後,在辦案中監督,要重視聽取、尊重律師的意見。在監督問題上,誰能提出最有效的意見,防止沒有罪的人認罪、防止不自願的認罪?毫無疑問,律師的意見是最有幫助的。因為,當事人出於各種原因不一定把真實態度向辦案人員表達出來,但無論是委託的辯護律師、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辯護律師,還是值班律師,本身都有一項獨立的、客觀的保障自願性的法定職責,且從犯罪嫌疑人與律師的關係角度來講,也願意將真實意思向值班律師表達,因此要重視辯護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

打造“三方在場”

具結書籤署機制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检察机关该怎么干?法学教授和实务专家这样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李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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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現場

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將認罪認罰從寬作為一項基本訴訟制度予以正式確認,創造性地提出了辦案檢察官、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三方在場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機制,並將認罪認罰具結書作為該項制度的核心內容,這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特點,也是對檢察機關的巨大挑戰。

完善“三方在場”具結書籤署機制。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內容在於確認“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三方在場這一機制設計本身,意味著不是檢察官確定量刑建議後單方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律師的過程。“同意量刑建議”本身必然包含協商的空間,這樣犯罪嫌疑人、律師就實際參與量刑建議的確定過程。在檢察環節,犯罪嫌疑人、律師可以同時當面向檢察官表達意見,且落實於檢察官提供的書面文書中,並制度化地由檢察官提交到人民法院。這一機制設計對於增強量刑建議的合理性、司法的透明化,加強對犯罪嫌疑人和律師的權利保障均具有重要意義。而認罪認罰從寬具結書作為審判環節的重要文書與證據,也確認了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樞紐性地位。

認罪認罰具結書制度運行的實踐探索。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嫌疑人在押”案件三方簽署“便捷”模式如何打造?對於嫌疑人在押的案件,是三方簽署適用最為困難的類型。如果缺乏一套便捷的機制,可能導致辦案人員在程序選擇上規避適用,導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落空。便捷簽署機制的打造,需要檢察機關、司法局法援中心、公安法制部門、看守所四部門聯動。比如,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探索的“兵分兩路”高效簽署具結書模式:速裁案件由速裁辦案組輪值統一簽署,速裁組與公安法制部門約好時間,由後者將值班律師帶入看守所具結室,看守所將嫌疑人統一提解至監區外等候提訊;對於簡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辦案檢察官自己聯繫律師,到看守所內的檢察提訊室,簽署具結書。

2.值班律師訴訟地位如何定位?值班律師的訴訟地位如何界定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極為關注。具體來看,值班律師提供的法律幫助服務包不包括閱卷、出庭辯護,或者說值班律師能否閱卷、出庭辯護?我們認為,如果值班律師的身份只是停留在法律幫助層面,當然不能閱卷、出庭辯護,因為這些都是辯護人的職責、權限,如果犯罪嫌疑人申請或值班律師認為應該閱卷、出庭辯護的,此時應將法律幫助律師的身份變更為辯護人。海淀區檢察院探索推出律師的辯護人化制度,即對於值班法律幫助律師介入的認罪認罰案件,符合嫌疑人申請等條件的,賦予值班律師辯護人的訴訟地位,由值班律師在簽署具結書時,同時與犯罪嫌疑人按照法院援助流程簽署委託書,之後值班律師將手續交給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按件領取經費,檢察官在提起公訴時,將法律幫助律師作為辯護人寫入起訴書,法官開庭前據此通知辯護人(法律幫助律師)出庭辯護,從而從根本上解決了值班法律幫助律師的訴訟地位問題。

3.對被告人上訴的情形如何應對?如果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法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審理,在量刑建議範圍內判處刑罰,但被告人判決後提出上訴的,此時檢察機關該如何應對?我們認為,如果認罪認罰的被告人上訴,說明當初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問題,即或者是嫌疑人認罪認罰是虛假的,或者是案件犯罪事實沒有查清,此時檢察機關都應該主動予以糾正,可以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程序適用提出抗訴。因此,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檢察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律師說明,如果法院在量刑建議幅度內判刑而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上訴的,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抗訴。

法定程序與證明標準

“實質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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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

郭爍

在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正式納入刑事訴訟法。就制度層面而言,立法者希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發揮何種功能?事實上,《關於〈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說明》對此已作出了明確表示:“實現認罪認罰案件快速辦理,是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的有效方法和必然要求,有利於在確保司法公正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司法效率。”不難看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出發點在於“實現案件快速辦理”,其制度功能為“進一步提高司法效率”。而證明標準與案件辦理速度有著密切聯繫。

認罪認罰案件證明標準:程序條件與普通案件要求有所不同。學界對於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明標準,有不變與降低兩種觀點。提倡證明標準不變說的,其理論依據在於長久以來我國刑事訴訟對實體真實的側重,不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認罪為區分。持證明標準降低說的,以實然的角度切入,由於司法協商、程序簡化等制度變革,將導致無法如普通程序之適用一般完全滿足“排除合理懷疑”之標準,因而在定罪的證明標準上勢必會較不認罪之案件適度放寬。

上述爭議之所以產生,乃因論者對證明標準的定義不一所致。刑事訴訟法中認罪認罰案件與普通案件皆須滿足“證據確實、充分”之標準。然而不同案件中,“證據確實、充分”可能達到的程度存在差異。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2款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具體可解讀為:

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實乃罪刑法定原則在證據法中的體現,不論是認罪認罰案件還是普通案件均須滿足。

第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此處的“法定程序”即可能因案件適用之程序不同而有所差異,對於認罪認罰案件而言,往往適用簡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可能並不包括普通程序中的“法定程序”如質證、法庭辯論等。認罪認罰案件對“法定程序”的嚴格程度明顯弱於普通案件。

第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法官心證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時,要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對被告人判處無罪,不以被告人是否認罪為影響條件。

綜上所述,認罪認罰案件在證明標準上與普通案件的區別僅在於“程序條件”,即因法定程序之不同而產生證據調查嚴格程度的差異,而這也使得“證據確實、充分”之標準在不同案件中有著不同的實質意義。也就是說,就認罪認罰案件而言,雖然形式上的證明標準不變,但實質上因法定程序的不同而證明標準則有所變化。

證明標準的程序變化對證明對象的影響。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由於程序條件的要求可能不同,案件證據的查明程序與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嚴格程度不同,使得本需嚴格證明的對象——犯罪事實,在程序中產生某種弱化,但控方必須就被告人認罪的自願性以及具結書的真實性予以證明,這即證明對象的變化。

在實踐中,證明標準因程序要求不同而產生的變化,可能會導致證明對象變化,體現為控方在庭審中應當對被告人認罪的自願性以及具結書籤署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證明,而法官也須依職權予以查明,而對於案件事實的證明,則可能因程序適用的不同而對證明標準的實際運用產生一定影響。證明對象的移轉實際上造成了證明責任的減輕——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可能無需經精細的程序予以檢驗。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所欲實現的功能——訴訟效率,也正是基於上述效應而得以實現。

由於認罪認罰案件中證明對象產生了變化,被告人認罪的自願性證明顯得尤為重要,因而檢察人員應在辦案中予以特別重視。對於認罪認罰案件,在協商具結乃至訊問之初,辦案人員就應當首先保證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權,明確告知其認罪的後果、從寬的情況、法律援助以及程序選擇等事項,對嫌疑人的疑問要依法如實告知;其次,應當保障嫌疑人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及時通知值班律師參與,明確犯罪嫌疑人認罪表示的真實性與自願性;再次,在具結時應依法要求值班律師或辯護律師參與,有條件的應當對具結書的簽署過程錄音錄像,以為庭審中的相關事項提供有效證明。

“雙重監督”

助力量刑建議規範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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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桂林

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量刑建議在認罪認罰案件辦理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正是因為如此,建立完善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的監督體系尤為重要。為對量刑建議權進行合理規制,提升量刑建議規範化、精準化,在全面貫徹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背景之下,可通過內外部“雙重監督”機制來完成:

首先,完善對量刑建議的外部監督機制。具體包括:一是強化法院對量刑信息的調查取證,突出法院實質性審查功能的發揮。作為“以權力制約權力”的重要形式,強化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司法審查是有效的外部監督形式之一。二是完善被追訴人及其辯護人的量刑建議監督機制。發表量刑意見是被追訴人及其辯護人行使辯護權的具體體現。應該說,被追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量刑意見是監督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行使的重要路徑。完善的重點在於充分保障辯護律師的量刑信息調查權和被追訴人及其辯護人量刑意見權的有效行使,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程序中應當專門聽取被追訴人及其辯護人的量刑意見,並製作筆錄,裝訂入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書面量刑意見的,也應當附卷。三是完善被害人量刑建議監督機制。從訴訟法理上說,被害人針對量刑發表自己的意見,是其作為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必然要求。司法實務中,被害人多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其大多缺乏自行提出專業量刑意見的能力。因此,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實現被害人量刑意見權的基礎。四是保障社會公眾的監督權。可借鑑國外刑事訴訟法對控辯協商透明度的要求,規定協商記錄和告知制度,以便於控辯協商的制度運轉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監督。

其次,完善對量刑建議的內部監督機制。一是完善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的提出審查程序。基於辦案責任制下“誰辦案、誰負責”的基本要求,量刑建議的提出主體應為承辦案件的檢察官,但為了防止辦案檢察官對量刑建議權的不當使用,檢察委員會可要求承辦檢察官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提出特定的量刑建議說明理由,充分審查理由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可包括:從寬幅度超過兩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及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緩刑量刑建議的,等等。二是突出案件質量評查,完善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事後監督機制。制定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評查標準,重點從實體、程序以及辦案的效果等方面進行評查,對評查中發現的問題,召開量刑建議季度評議會,增強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的能力、水平。三是探索建立量刑建議採納情況分析機制。重點關注法院的量刑裁判結果未採納以及偏離量刑建議一年以上的案件,收集統計法院未採納的理由,分析總結法院採納量刑建議的影響因子,定期排查影響量刑建議採納的相關因素。四是探索建立量刑建議的評價獎懲機制。對於徇私枉法、濫用量刑建議權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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