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未遂逍遙法外,見義勇為或判七年:世道變壞從好人沒好報開始

強姦未遂逍遙法外,見義勇為或判七年:世道變壞從好人沒好報開始

2018年12月26日晚,福州男子趙宇原本在家陪自己的愛人待產,而樓下卻突然傳來一聲“強姦!救命!”的呼叫,於是下樓查看。趙宇看到一名男子,即李華(化名),正在毆打當事人周蓉(化名),便上前制止。李華見有人多管閒事,隨即動手打了趙宇,並且掰住了趙宇的手指,趙宇為了掙脫,就踢了李華一腳。而正是這一腳,卻讓這名見義勇為的福州男子被刑拘14天,甚至有可能受到刑事的制裁,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被踢的男子李華,事後經過鑑定,是二級傷殘,不過當記者聯繫到涉事男子李華的時候,他當時還在打麻將,聲稱已經治療好了,並且花費了5萬多。李華聲稱,自己並未打算強姦周蓉,而且他之前就和周蓉認識,當天還兩人一起參加了飯局,只是周蓉喝了酒所以才送她回家。此後自己和周蓉在其住處發生爭執,並被趙宇踹傷,此後將繼續向趙宇索要賠償。但是,據趙宇聲稱:“順著聲音過去,我看到一男子在毆打一女子,那女子快被掐死了,我就過去拉開了那個男子。”而且,當事人周蓉也說:“我真的很感激,如果沒有你老公(指趙先生)的話我不知道後果會怎麼樣。但我沒想到壞人逍遙法外,做了好人好事的人卻被關進去。”

而事實具體是怎樣的,福州市警方已經在調查取證當中。那麼,在法律當中,關於見義勇為是怎麼規定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那麼根據法律規定,怎麼樣才會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呢?而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要構成見義勇為行為,需要符合以下幾個特徵:

1、見義勇為行為實施主體是自然人。

所謂自然人是指與法人相對的社會公民個體的統稱。由於見義勇為行為是緊急情況下實施者根據主觀判斷後所採取的行為和行動,因此無論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權利者抑或剝奪政治權利者,都無關緊要。因此,只有將見義勇為的實施者定義為自然人,才能夠符合其法律特性。

2、見義勇為者必須實施了危難救助行為。

所謂的危難救助行為是指當國家、集體、社會、公民個人財產及公民個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脅之時,行為人實施了旨在降低損失或威脅的行為,進而產生了相應後果的一切行為。這種行為一般都是在危險的情況下出現,並且伴有較強的風險性。

3、行為人並不具備法律約定的義務。

所謂法律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為人與救助對象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救助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產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與救助對象的法律約定,那麼這種行為就不能夠算作見義勇為。換句話說,只有行為人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約定的職責或不具備法律約定的救助義務以外,才能夠成為見義勇為。

4、行為人主觀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願。

原則上說,見義勇為行為要求行為者必須在主觀上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願,並且由此產生的行為,這種意願必須帶有正義感,才符合見義勇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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