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备案误区之为“保壳“而“保壳”

《4号公告》吹响的是中国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基金行业进入规范监管的博弈号角,私募基金为“保壳”而“保壳”或许能保得一时安全,但若未能摆正态度,领会和遵守监管精神,即使能暂时渡过当前这一关,也很可能在后续的征途中倒下。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月15日通告了2015年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检查执法的情况,列举了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五大违法违规问题,对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出行政处罚,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2家私募销售机构及8个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还对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稽查,对2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在此背景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首先自身检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包括登记备案信息是否失真,是否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资金募集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是否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投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如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公司管理是否有失规范,如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没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等;经营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如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只有扪心自省,摆正态度,端正行为,合规合法,才能立于长久不败之地。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保壳”和“倒壳”的行为也表示不支持甚至是反对,并指出备案并非“一备了之”,登记之后的机构应当履行持续报告的义务,持续遵守协会规则,才是保证持续合规的基础。实际上,根据《4号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即使“保壳”成功,后续征途上仍有很多红线,一不小触及就会中箭,包括但不限于:

1.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3.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管理人公司,可以选择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

2.注册资本1000万或以上,实缴25%以上到位

3.委托律所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需要提前准备;

4.有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验的高管,高管中必须有风控负责人

5.高管履历必须真实,基金业协会会不定期抽查及约谈高管

6.高管人员必须有相关从业资质及本科以上学历证明

7.企业必须有完善的风控、内控、人员交易、信息披露等制度

私募基金备案误区之为“保壳“而“保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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