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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政(生卒年不詳),字德表,祖籍河東聞喜縣裴柏村人。隋代著名法律學家。
裴政15歲時任梁朝邵陵王法曹參軍,此後歷任起部郎、枝江令、宣惠府記事、通直散騎侍郎等職。
梁太清二年(548年),梁朝發生“侯景之亂”,被任命為壯武將軍,討伐叛逆屢建戰功,封夷陵侯。不久,荊州被北周大軍包圍,裴政率軍前去解圍,戰敗被俘。周文帝任員外散騎侍郎,引事相府。此後又升任刑部下大夫。部內雖常簿案盈幾,但裴政剖解如流,有條不紊,而且在斷獄時,用法寬平,無有冤濫,又因敢於直言進諫,多所匡正,享譽朝堂內外。隋文帝即位後,裴政與蘇威等十餘人受命制定隋朝新律《開皇律》。律條遇有滯疑不通處,皆取決於裴政。九月開創,十月告成,頒行天下。
《開皇律》是中國封建社會劃時代的一部法典,分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十二卷,定刑名有死刑、流刑、徒刑、仗刑、笞刑等計1300餘條。開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命再次更定新律條,除死罪、流罪等1000條,最後定留500條。這部律書廢除了前朝各代一直沿用的梟首、裂、鞭法等酷刑,把刑訊時慣用的大棒、毒杖、車輻壓踝等酷刑盡行革除;規定枷杖的大小都有一定尺寸,行杖者不得半途易人;又規定民有冤屈,縣不受理時,可依次上訴郡、州、省,仍不理者,可直接向刑部申訴。《開皇律》無論從內容到形式,比歷代任何律令顯得格外開明,為後世的立法奠定了規範格式。《唐律》及《宋刑統》皆以《開皇律》為藍本。
後來,裴政因得罪太子,出為襄州總管,在任期間,他用法寬平,獎罰嚴明,全境不修囹圄,百姓殆無爭訟,令行禁止,稱為神明。裴政病故後,隋文帝非常痛惜地悼念道:“因為有裴政輔政,我朝才有今日。”遺著有《承聖降錄》十卷,傳於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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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政是隋朝一代名臣,在當時很有聲望,是有名的法律學家。主持修訂了《開皇律》,是隋代第一部法典,也是世界上的第一部國家憲法。高祖攝政,召複本官。開皇元年,轉率更令,加位上儀司三司。詔與蘇威等修定律令。政採魏、晉刑典,下至齊、梁,沿革輕重,取其折衷。同撰著者十有餘人,凡疑滯不通,皆取決於政。高祖當政後,裴政等人受命制定隋朝新律法,他廣泛參照魏晉南北朝律法,取長補短。一同編纂的有十餘人,全部疑問滯後難題,都由裴政裁決,由此可看出其對於律法方面才能。
裴政善於斷案,《隋書·列傳第六十六》載:“簿案盈幾,剖決如流”,“察情既敵,須以證定”...。執法公正嚴明,卻很有一套:“民有犯罪者,陰悉知之,或競歲不發,至再三犯,乃因都會時,於眾中召出,親案其罪,五人處死,流徙者甚眾。”。
隋文帝看重:“進位散騎常侍,轉左庶子,多所匡正,見稱純愨。東宮凡有大事,皆以委之。”,讓他輔佐太子,然小人多,“太子益疏政”。後太子楊勇被廢,“高祖追憶之曰:“向遣裴政、劉行本在,共匡弼之,猶應不令至此。”。
裴政一生為官清廉,在法學上頗有造詣,是一代法學家,不僅參與了《開皇律》修訂,更在實際工作中執法公正嚴明,,有能力,工作得法,是一位具有士大夫精神的好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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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政:隋河東聞喜人,字德表。博聞強記,達於為政。初仕南朝梁,封夷陵侯。後歸北周為刑部下大夫。與蘇威等參定律令,用法寬平。入隋,轉左庶子,好當面責人短而退無後言。太子疏之。出為襄州總管,民得蘇息,稱為神明。卒於官,年八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