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費的賬務處理與稅務處理,會計犯難的三個問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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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費的賬務處理與稅務處理,會計犯難的三個問題解析!


個稅法修訂後,勞務費將和工資、稿酬、特許權使用費並在一起,作為綜合所得以年為單位彙算計徵個稅。

勞務費和工資相比,要瑣碎得多,費解得多。下面就為大家講講勞務費在賬務處理與稅務處理上最常見的三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勞務費與工資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真能分得那麼清楚嗎?企業聘用在校研究生上班支付的勞動報酬屬於勞務費還是工資?聘用退休人員呢?聘用清潔工呢?

在大多數人的心裡,可能認為勞務費屬於零星勞動所得。“零星勞動”該如何界定呢?以工作時間來界定,還是以報酬金額大小來界定,抑或以是否籤勞動合同來界定,估計都很難說精準。

若以時間來界定,企業聘用大學教授做諮詢顧問,可能數年內都要按月支付報酬。若以金額來論,工資金額可能很小,勞務報酬金額可能很大。若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來界定,也不盡合理,有些單位為了規避給低端職員上社保,給他們發工資時會假借勞務費名義,這樣的做法是不符合勞動法的。

勞務費與工資的差別,我覺得可以分兩步界定。首先確定原則,納稅人有多處勞動所得的,最多隻能將其中一處所得視為工資。然後分清主次,如果員工已有單位發放工資並繳納社保,這一單位可認定為“主”;在其他單位還有兼職的,兼職的單位認定為“次”。“主”支付的勞動報酬為工資,“次”支付的勞動報酬為勞務費。

兼職取得勞動報酬,有一種特殊情形可變通處理。如果在集團內或者系統內兼職,可以把兩處或兩處以上的勞動報酬合在一起做工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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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勞務費個稅如何扣繳?

用工企業(單位)需代扣代繳或預扣預繳勞務費個稅,這點我相信大家都明白。現實中令人煩惱的情形是,勞務報酬約定的是稅後報酬。這意味著,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時需要把稅後金額還原為稅前金額,然後再做個稅扣繳。

經此一繞彎,很多企業的老闆難免會認為這加重了企業的稅負,不願吃這個“虧”。老闆不願“吃虧”,會計就該犯難了。勞務費如果不交稅,直接做費用處理,企業會有稅務風險;如果不做費用處理,就只能在“其他應收款”科目掛賬,這會導致公司資產不實,形成潛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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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問題,勞務費支出要不要獲取發票?

沒有發票,勞務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呢?有一點是明確的,大額勞務費沒有發票是存在稅務風險的,稅務可能不會允許企業將之在所得稅前扣除。

小額勞務費呢,如果要求提供發票是不是有點強人所難呢,畢竟到稅務代開發票是件費時費力的事情。稅務對此的解釋是,個人小額零星勞務費以稅務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依據。

針對小額零星勞務費,稅務沒有非得要發票做佐證,內部收款憑證也可以,但應載明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勞務費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呢?參考依據是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通常是按次不超過300元-500元,按月不超過3萬元,這個標準會隨著時間彈性變化,具體應以最新的稅務政策或稅務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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