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4個注意事項一定要清楚!

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4個注意事項一定要清楚!

企業銷售業務中,手續費及佣金是比較常見的費用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如何準確處理呢?應注意以下4點!

準確把握手續費及佣金的“界限”

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是指企業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的服務報酬,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需要注意與以下支出的界限區別:

回扣,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屬於商業賄賂性質支出,自然不得在稅前扣除。

銷售折扣、銷售返利,屬於交易雙方也即銷售方給予購買方所達成的讓價讓利行為,是一種促銷激勵手段,與手續費及佣金不能等同,其所發生的折扣及讓利按照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業務提成,一般是企業內部員工或銷售人員根據達成的業務量,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勞務報酬,一般會計核算直接計入“銷售費用”科目或工資薪酬範疇。

進場費,是商業企業憑藉其渠道優勢而向供應商收取的一次性的“入門費”是一種商業活動行為,與銷售對方商品數量和金額及服務無關,支付方可憑合法有效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

注意區分不同企業手續費

及佣金稅前扣除標準

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0%計算限額。

除保險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應當以企業簽訂的每份合同或者服務協議金額為基礎分別計算,不能以企業當年稅法收入總額或者會計收入總額為基礎核算,每項不超過合同金額的5%以內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應進行納稅調整。

分清資產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

企業因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得計入當期損益直接扣除,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價值中進行折舊或者攤銷。

發行權益性證券的手續費

及佣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佣金等與發行直接相關的費用,不構成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該費用應當自權益性證券的溢價發行收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中扣除,溢價發行收入不足衝減的,應衝減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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