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相關處罰規則,守法須先懂法!

違反國家廢物處置管理規定的處罰

《中華人年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咦)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識的;(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三)擅自關閉、限制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汙費的;(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十)未經消除汙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十一)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的;(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咦啥微信服務的;(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汙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一下的罰款。”

危險廢物相關處罰規則,守法須先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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