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個優秀檢察建議事例,快來收藏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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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海南檢察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

就伊通河汙染問題發送檢察建議

2015年,吉林省伊通縣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伊通縣境內的伊通河上游汙染嚴重,向上級檢察機關進行了專門彙報。吉林省檢察院對這一情況高度重視,將推進伊通河上游流域治理工作作為工作的重點,將伊通縣生活垃圾處理廠汙染案列入全省公益訴訟試點首批16個重點督辦的公益訴訟案件,省檢察院檢察長楊克勤專程赴伊通縣進行了現場踏查。在省檢察院指導下,伊通縣檢察院向該縣住建局發出立即整改的檢察建議。伊通縣委、縣政府對檢察建議十分重視,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整改措施,並採取了停用垃圾處理廠、填埋原有固體垃圾、採購安裝無害化處理設備等措施進行整改。

伊通河上游汙染持續多年,成因比較複雜。四平市、伊通縣政府近年來採取了建設汙水處理廠、鋪設汙水管網、關停相關汙染企業等方式進行了治理,但因治理措施不夠統一科學、地方政府財力和技術水平有限等原因,汙染問題一直未得到根治。省檢察院與四平市檢察院、伊通縣檢察院專門組成聯合調研組,對伊通河汙染成因及對策進一步深入調研,形成了專題報告,於2016年初向省委書記巴音朝魯同志和時任省長蔣超良同志彙報了該案的進展情況,並於2016年2月15日向吉林省政府發出了關於推進伊通河綜合治理的檢察建議。

該檢察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公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向吉林省政府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將伊通河治理納入省“十三五”發展規劃,並對上游治理工作優先重點安排;

二是對伊通縣給予資金、技術、政策等方面支持;

三是協調四平市政府、長春市政府建立伊通河流域環境監管協調配合機制;

四是研究制定環境治理過程中給相關縣域的補償機制;

五是從法律層面加強伊通河汙染治理監管工作。

這是全國檢察機關恢復重建以來第一份由省級人民檢察院向省級人民政府發出的檢察建議。該份檢察建議得到了時任吉林省長蔣超良同志的重視,批示:“要配合好公益訴訟,同時,必須依法落實生態安全維護的各項舉措。”吉林省政府將伊通河全流域治理工作納入全省“十三五”時期發展規劃。各級政府總投資達500多億元,伊通河百里生態長廊建設工程加快推進,生態效應和紅利進一步釋放。

吉林省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利用訴前程序,依法科學運用檢察建議等監督方式,促使行政機關依法正確履行職責,增強了監督實效,通過公益訴訟推動伊通河全流域綜合治理,成為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典型範例。

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檢察院

就農用地保護問題發送檢察建議

2018年,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崔某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一案中,經調查核實查明:2018年1月份至2月初崔某未經國土資源部門許可,在基本農田內非法開採砂岩坑兩處,經現場勘驗,累計開採量為38725.5立方米,破壞基本農田18174.5平方米,摺合27.29畝,非法獲利40萬餘元,造成基本本農田大量毀壞。該案於2018年2月7日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於當日立案偵查,3月15日寧陽縣人民檢察院以崔某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批准逮捕。案發後國土資源部門僅將此案作為刑事案件結案處理,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等規定對崔某破壞基本農田和耕地行為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恢復被破壞的土地植被的行政處理決定,崔某破壞的土地表面植被仍然沒有恢復,破壞了生態資源,社會公共利益受損。

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於2018年4月18日向縣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如下檢察建議:

1.對崔某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責令崔某限期恢復被破壞的土地植被,逾期不改正,責令其繳納復墾費,其繳納的復墾費專項用於恢復被破壞的土地,及時修復受損生態資源;

2.對近年來查辦的破壞土地的案件進行詳細排查摸底,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違法行為人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繳納復墾費;

3.對破壞土地違法犯罪行為開展執法檢查,加大打擊力度。

寧陽縣檢察院對該檢察建議進行了宣告送達,通過多媒體示證,對檢察建議進行了說理論證。國土資源部門領導當場表示,非常感謝縣檢察院對國土部門的執法活動提出了非常有針對性的建議,虛心接受,將召開專題會議認真研究落實檢察建議的提出的問題,以強有力的舉措,紮紮實實的整改,讓檢察建議取得滿意的效果。

發出檢察建議後,寧陽縣檢察院與國土資源部門多次溝通,實地查看被非法破壞土地的恢復情況,對整改情況進行現場評估,並與縣國土局工作人員進行交流,瞭解在整改過程中出現的難題,共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督促其儘快按照檢察建議的要求認真落實,確保問題得到整改。

2018年6月12日,縣國土資源部門書面回覆:在收到檢察建議書當天,對崔某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責令崔某限期恢復被破壞的土地植被,逾期不改正,責令其繳納復墾費。並通知當地國土所對該案違法現場督促整改和恢復,目前被毀農田基本修復完畢,整理後的土地已種植花生等農作物。以後工作中將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管巡查,及時發現、及時執法、及時打擊各類破壞土地違法開展礦產資源行為。

通過此次檢察監督工作,共同推動侵害公益問題得到及時有效解決,寧陽縣檢察院通過檢察建議,既保護了公益,又促使行政機關轉變了長期以來移送公安機關即結案的錯誤理念,形成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真正做到以案釋法,“查處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

就匯款衝正業務問題發送的檢察建議

2018年,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陳某等人涉嫌詐騙一案中發現,陳某等人向某超市採購購物卡過程中,通過在銀行網點先轉賬某超市賬戶一筆大額匯款,待轉賬成功並拍攝匯款憑證後,再向銀行申請將前項匯款撤回並分多筆匯款重新轉入某超市賬戶,即將一筆匯款通過銀行衝正(在銀行業務中,衝正是指對一筆正交易的反交易。如一筆取款,當因超時收不到回應或者其他原因交易不成功時,需要對原始取款發一個衝正交易,防止交易失敗了卻又記下了客戶帳。另外,如一期賬單銀行多收了客戶費用,待銀行核實後,銀行會把這筆多收金額反方向記賬,減去多收金額,這也被稱為“衝正”)業務獲得兩倍數額的匯款憑證,之後使用匯款憑證照片騙取超市購物卡。犯罪嫌疑人在長達半年的時間內,通過前述作案方式,先後在三家銀行網點實施9次15筆虛假衝正操作,騙取了某超市公司2700餘萬元購物卡資金。

同時,晉安區院發現,銀行在辦理其虛假衝正業務申請過程中,存在不核實其衝正事由便將已入賬某超市賬戶的匯款撤回,或使用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虛假某超市財務負責人號碼核實情況,且部分銀行網點在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正常頻繁開展衝正業務後,僅僅是拒絕該犯罪嫌疑人在該網點繼續辦理衝正業務,致使犯罪嫌疑人在其他網點實施同樣的犯罪能夠繼續得逞。

針對案發銀行衝正業務存在的漏洞,區檢察院於2018年3月29日向該銀行提出檢察建議:

■ 1.近期在全省範圍內集中開展一次對錯賬衝正業務的全面檢查工作,排查可能存在的風險業務隱患,梳理關鍵操作環節和重要風險點,確保匯款衝正業務合規有序。

■ 2. 完善衝正業務規範和流程監管。進一步加強衝正業務合規流程整合,完善業務規範並建章立制,提高銀行集中授權部門的監管力度,深化日常監管,督促營業網點認真執行衝正業務操作規範和流程,嚴控衝正業務的合規適用範圍。

■ 3.

建立針對錯賬衝正等低頻高危異常業務的系統風險預警制度,完善業務軟件,提升安全處理和預警的技術含量,暢通相關業務條線和機構的風險信號共享。

■ 4. 加強對一線業務人員和管理人員的風險業務培訓和廉潔教育。對一線經辦櫃員、審核人員和管理人員等相關工作人員,加強內控制度、管理規定、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增強其責任感和業務風險防範意識,切實提升履職水平。

■ 5. 注重對銀行會計憑證材料、客戶簽字憑證、監控材料等證明力較強證據的保管工作。確保違法行為發生後,辦案機關能夠調閱完整的相關證據材料,及時查清事實、打擊犯罪,最大限度挽回客戶的經濟損失和銀行信譽。

晉安區檢察院領導帶隊前往該銀行當面送達了檢察建議書,該銀行負責人及該行風控、紀檢部門同志對檢察建議高度重視,當場表示積極開展相關業務條線的漏洞風險整改工作。同時,為保證檢察建議效果,晉安區院指定專人持續跟蹤建議落實整改情況。

2018年4月9日至11日,案發三家銀行網點先後向晉安區院反饋了風險排查和加強櫃員風險提示交易等先期整改開展情況。

2018年5月28日,該銀行就檢察建議落實情況正式覆函晉安區院,表示該行高度重視檢察建議,該行領導召集相關條線和單位,研究了整改方案,全面部署落實整改工作,積極開展追贓挽損,尤其對2017年以來福建省內所有銀行網點的衝正業務進行了專項排查。

同時,採取了多項整改措施:通過梳理匯款、錯賬衝正業務制度和流程,統一了該行審核標準,完善了業務操作規範;通過組織開展“學制度、識風險、重執行”專項教育活動,加強了員工合規文化教育;通過建立錯賬衝正交易逐筆質檢、強化電子報表日常監控、將衝正等高危低頻業務納入現場和非現場檢查項目,使該行日常檢查監督得到有效提升;通過明確風險報告路徑和渠道、完善橫縱結合的風險信息共享機制,使該行風險預警和聯防聯動得到提升;同時,該行還加強了對業務憑證、監控錄像等證據的保存工作。

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檢察院立足職能,通過辦案敏銳發現背後存在的金融風險問題,深入開展調查核實,注重加強與案發銀行的溝通會商,及時發出檢察建議助力金融風險防範,有效督促和推動了該銀行衝正業務的規範和完善,保障了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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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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