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傲霜代表建議:加強金融監管立法、強化協調金融監管

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中心獲悉,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致公黨北京市委主委閆傲霜向大會提交了《關於加強金融監管立法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

《建議》指出,金融是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重要的基礎性制度。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是十九大確立的三大攻堅戰之首,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打好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重點是防控金融風險。

閆傲霜建議:

一、通過立法對金融活動進行持續審慎監管。

我國金融監管政策多於法律,諸如規章等金融政策在金融治理中應用較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佈的金融法律僅10部,其他大量對金融活動的規範是通過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實現的,目前,由國務院各機構頒佈的金融類規章超過4000部。為實現金融監管的持續審慎性,需要通過立法從法律層面避免各部門間監管政策的不一致及不穩定性。

二、通過立法提升金融治理能力建設。

對金融危機及金融風險的治理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化,能夠讓我們更好從歷史中和從國際上有效吸取經驗教訓,避免重複性錯誤,有利於加強對金融活動的監管,提升金融治理能力,推動我國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

三、通過立法明確金融活動必須持牌經營。

金融行業具有高敏感性和外部性,其風險傳導速度和影響範圍幾何倍數擴張,國際上對金融行業都有源頭准入,否則會造成後期金融亂象。同時,我國金融業加快對外開放,外資金融活動大量進入國內,在法律層面上沒有明確的金融准入標準,這不僅對我國營商環境有負面影響,也會使得一些金融活動處於監管真空,導致新金融風險產生。

四、從法律層面賦予地方政府金融監管和風險防控立法權。

隨著我國新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構建,地方政府對部分金融業態進行監管,並承擔防控金融風險的主要職責。但是地方政府行使金融監管權沒有法律層面的授權和法律依據,對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活動也容易出現監管真空,對新技術運用產生的金融行為諸如區塊鏈等無法進行合法與非法的界定。同時因為法律依據的不足,地方政府對一些明知有風險或可能存在非法金融活動的行為無法及時有效的制止,缺乏監管權限而無法對監管對象形成約束。地方政府處於金融活動監管的第一線,能夠及時發現金融活動的動向,有動力引導金融活動發揮積極效應,及時制止非法金融行為,充分而靈活的地方金融監管立法權有助於為地方政府的監管行為提供保障並對其監管行為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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