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等商标权属问题仍未解决 张裕A、张裕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

◆经济导报记者 韩祖亦

由张裕A(000869)在生产过程中创立,完全有条件由上市公司进行注册的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却由张裕集团注册后特许给张裕A使用——这种在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看来是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早在2010年便被要求责令改正。

然而,在近期对张裕A商标、专利权属问题进行的专项核查中,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发现,截至2018年底,“张裕”等商标权属问题仍未解决。

为此,张裕A于9日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此外,对于张裕集团和时任公司总经理周洪江、董事会秘书曲为民,证监会山东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措施。

仍未变更注册手续

围绕商标、专利权属问题,张裕A一直备受监管层关注。

早在2010年,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便曾作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要求张裕A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张裕”等商标权属问题,对于新注册的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经济导报记者查询发现,在彼时的检查中,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发现张裕集团于2009年注册了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上述商标由上市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创立,完全有条件由上市公司进行注册,但仍由张裕集团注册后特许给公司使用,侵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同时,张裕集团1997年以后注册的商标没有与上市公司另行签订使用合同,但仍由上市公司参照1997年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即每年支付相关商品销售收入的2%给张裕集团,未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为此,在2010年12月3日披露的公告中,张裕A曾表态,待张裕集团的“解百纳”商标权属纠纷问题解决后,公司将与张裕集团抓紧协商,采取合适的方式,争取早日解决“张裕”等商标的权属问题,以维护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对于2009年张裕集团注册的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张裕集团已于2010年11月5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将商标注册人由张裕集团变更为本公司,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

然而,8年时间过去了,截至2018年底,“张裕”等商标权属问题仍未解决。而且,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外,2010年底前由张裕集团注册的“爱斐堡”系列防御商标等,仍未变更注册手续。

同时,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还在近期的专项核查中发现,2011年以来,张裕集团将注册商标授权张裕A无偿使用,将申请专利授权公司有偿或无偿使用。“对于无偿使用的商标、专利,张裕A均未与张裕集团签署许可使用合同。除部分商标与‘张裕’商标无法剥离外,其余商标、专利均有条件由上市公司进行注册或申请,但仍由张裕集团注册或申请后特许公司使用,影响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

基于以上种种,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称,“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与张裕集团协商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解决‘张裕’等商标、专利归属问题,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

张裕集团未严格履行承诺

除权属问题外,张裕集团关于商标使用费用途的承诺履行情况,也引发监管层的注意。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张裕集团曾承诺,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每年由上市公司支付给张裕集团的“张裕”等商标使用费,由张裕集团主要用于宣传“张裕”等商标和本合同产品。承诺时间为1997年5月18日。

然而,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经查,2013年至2017年,张裕集团未严格履行承诺。张裕A也未在2013年至2017年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张裕集团承诺履行情况。

为此,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张裕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明确承诺履约方式及时限、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履行承诺。”

同时,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认为,周洪江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曲为民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决定对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于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张裕A表示,公司、张裕集团以及周洪江、曲为民未持有疑义,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上述相关责任方将按照行政监管函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19年4月6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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