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起诉今朝美酒业侵权获赔21万:商标纠纷期不可损害注册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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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起诉今朝美酒业侵权获赔21万:商标纠纷期不可损害注册人利益

近日,张裕公司起诉济南正南商贸有限公司与其生产商今朝美长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二审结案,最终判决今朝美公司及正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今朝美赔偿张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正商公司赔偿张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2002年4月,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解百纳”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等。注册有效经续展至2022年4月。2012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解百纳”商标为驰名商标。

但今朝美认为,“解百纳”系葡萄酒酒种,即产品名称,而不是葡萄品种名称, 不应成为注册商标,曾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上诉,最终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宣布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在本案过程中,商标局并未就此作出无效宣告,因此该商标目前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

尽管“解百纳”文字商标于2018年5月被申请宣告无效,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商标局并未就此作出无效宣告,所以该主张不被法院支持。

张裕起诉今朝美酒业侵权获赔21万:商标纠纷期不可损害注册人利益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张裕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字样,属于作为商品名称的标识,与涉案“解百纳”注册商标相比,被诉侵权产品名称中包含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的“解百纳”文字,二者构成近似。

因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如此标识明显系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与涉案注册商标商品具有特定联系,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虽然今朝美认为张裕公司采用非正当手段获取证据公证书, 主张法院不应受理,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今朝美虽对涉案公证书有异议,但却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故涉案公证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

二审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六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作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今朝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在涉案商标争议期间生产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今朝美涉嫌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涉案商标于2002年4月核准,被控侵权商品系2010年生产,显然不满足其主张。

张裕起诉今朝美酒业侵权获赔21万:商标纠纷期不可损害注册人利益

今朝美虽主张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较高,但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今朝美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范围及张裕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最终驳回今朝美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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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今朝美认为“解百纳”系葡萄酒的名称,系产品种类,故而认为“解百纳”是行业内的通用词,在整个包装设计上皆与张裕公司的”解百纳“相似度极高,容易造成混淆,且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在市场上的知名度远高于前者,故而今朝美存在“傍名牌”的主观故意。

今朝美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系商标争议期生产,但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日期已在核准注册成功后,即便2018年“解百纳”商标被宣告无效,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未涉及商标,故而诉争商标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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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认为“解百纳”到底是不是通用的产品名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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