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12歲弒母少年重返學校 讓公眾如何安心?

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12歲少年吳兵,持刀瘋狂地殺害了自己的母親,引起了社會的廣泛爭議和討論。然而讓人大跌眼鏡的是,吳兵已經被釋放。12月6日,他要重返學校時,引發了其他家長的強烈恐慌和反對,生怕“他到學校裡又犯事”。當地公安機關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的確已經將其釋放,“他這麼小,我們不可能把他怎麼樣”。

媒體:12歲弒母少年重返學校 讓公眾如何安心?

有關刑事責任年齡應改變“一刀切”的現狀、《未成年人保護法》變成“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的吐槽和討論,這裡不重複了。但是殺人之後,僅僅因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就一放了之,這對於公共安全、對於當事人的改造都不是一個負責任的態度。嚴重的問題還在於,可能連基層公安都沒有意識到在“弒母慘案”之後該啟動“收容教養”這個專門針對未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的機制。

12歲的未成年人瘋狂地殺害母親,因為沒有到14週歲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所以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哪怕行兇者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其社會危害是明擺在那裡的,在殺人之後短短三五天時間,就讓行兇者“重歸校園”,其他家長的擔憂不是杞人憂天:既然已經殺過一個人,誰能保證他不繼續殺人?

此類案件只宣佈“不構成犯罪”,卻沒有後續處理,公眾必然充滿焦慮和質疑。殺了親媽以後什麼事情都沒有,就直接拿著書包回學校了,老師和同學們還有沒有安全感呢——既然公安都說了,他殺人不負責任?從公開報道來看,弒母者吳兵沒有絲毫的悔意:“我殺的又不是別人,殺的是我媽。”“學校不可能不讓我上學吧?”

其實,中國《刑法》明確規定了“收容教養”制度:“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但是,對於什麼才算“必要的時候”,沒有詳細的解釋,1995年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結果,“收容教養”很大程度上已經名存實亡。

不是一味地要對未成年人搞重刑主義,而是不能把明顯有社會危害性的孩子,直接放歸社會。弒母者吳兵,早年遇到過車禍,頭部受過傷,之前的確舉止動作異常,如果真的有精神疾病人,那麼應該按照《精神衛生法》進行強制醫療;如果不存在精神疾病,也應該依法進行“收容教養”,簡單地認為孩子還有爺爺,還有爸爸,可以由他們去管教,就把一個剛剛殘忍地殺害母親才三五天的少年就放歸社會,這不是負責任的態度。

另外一個現實的問題就是,目前很多省份根本就沒有“收容教養”14週歲以下少年的執行場所。甚至不少地方工讀學校的數量已經降到了極低的數量。這些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孩子到底應該怎麼教育和實施必要的懲戒?

社會上不應該有這麼一塊短板,否則就會淪為人性黑洞。比如2016年廣州番禺強姦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韋某,在14週歲之前便已經實施了多起殺害、傷害幼童案件,但並沒有受到應有的法律懲罰,結果導致這個“小惡魔”的犯罪逐步升級。

弒母的12歲少年重返學校,公眾的安全感該如何安撫?針對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不能再空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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